我国水环境标准化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水环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水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污水综合排放国家标准的通知》等。我国水环境标准体系,可概括为“五类三级”即水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五类及国家级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三级。截止到2001年9月底,共颁布水环境国家标准370项,占环境标准总数的65.3%。此外,水环境卫生方面有国家标准10项。行业水环境标准,水利部门颁布54项,环保部门颁布10项,其他行业如农业、林业、海洋、城建等系统也颁布了相关的水环境行业标准。
水利系统经过努力现已建成了以251个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3240个水质站(包括省界站)为基础,覆盖全国江河湖库的水质监测网络体系。已有51家水环境监测中心的实验室通过了国家级计量认证,占水利系统质检中心的61.4%,它包括了部、省、区域和流域的水环境监测中心。
加入WTO对水环境标准化的机遇
首先,有利于促进思想观念转变,提高我国国民的水环境保护意识。现在,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及其所处的栖息地,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促进我们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向市场经济轨道,加快国内各项法律制度的建立或完善,使我国水环境标准化进一步与世界接轨。
其次,有利于提高我国水环境技术水平和水污染防治产业的结构调整。WTO/TBT规定:各国制定有关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和检验制度等,需提前6~8个月通报各成员方征求意见。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可以获取其他场合无法得到的技术资料,了解高新技术发展可能对水环境的影响。“入世”后,水环境污染防治产业在面临严峻挑战的同时,可以打破西方发达国家对我国的一些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原则的技术限制,这有利于我们对西方先进技术的吸收,提高我国该方面的技术水平。
第三,有利于信息交流和提高水环境监测、检验水平。积极利用我国作为WTO成员中发展中国家这一条件,要求其他经济发达的WTO成员方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给予技术援助。入世后,世界各国的标准信息交流加快,有利于我国分析方法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为数据的可比带来了便利,有利于提高监测、检验水平。可促使水环境实验室化验人员严格按质量管理手册操作,自觉学习国际标准的分析方法,从而提高技术水平和自身素质。
加入WTO对水环境标准化的挑战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水环境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与WTO的通行规则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对我国水行业相关部门参与国际竞争,在具体执行技术标准时将会带来许多问题。
目前,我国水环境标准虽有一定的数量,但在质量(技术指标值)和某些标准的数量上如水环境基础标准、水生物监测标准等方面还落后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如:ISO水质取样标准共20项,我国仅有4项;ISO生物方面的水质监测和检测标准共有49项,占全部水质分析方法的28.6%,而我国仅有4项,占3.3%。;还有相当一部分水环境标准比较陈旧,有些标准10多年都没有修订完善过,未能在标准中及时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在水污染防治标准化、推进环保设备国产化、成套化等方面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距,与WTO的通行规则也有相当差距。
首先,“入世”可能加重我国的水环境污染。“入世”后,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市场经济和自由贸易”原则,外商将享受“国民待遇”,进入我国投资的外商企业必然增多,设备、工艺进口范围也必然进一步扩大。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水、土地、矿产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必然加快,将形成新的环境压力。引进项目增加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部分项目缺乏全面评价的情况。目前,国内环境法制还不十分健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人治”现象;有些地方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盲目招商引资,追求经济泡沫式增长的短期行为。因此,可能给有些不法外商可乘之机,转嫁环境污染,结果引进一些污染严重的项目,加重我国的环境污染,造成环境公害或资源的过度消耗。另外,由于我国水环境标准还相当宽松,会使那些重污染工业迁入我国,也加大了环境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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