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为保证改革顺利进行,应该深化反垄断。资源企业大多带有一定的垄断性,社会上对垄断行业积怨已深,为了防止这些垄断企业借产品和服务涨价之机进一步自肥,激化社会矛盾,应该继续大力地反垄断。具体措施方面,应该要求将垄断企业的账务进行审计并向全民公开,并将其作为召开听证会的前提条件。对于这种涉及面广的改革,各级人大组织也应该参与进来,以监督垄断企业的行为。
此外,由于资源产品受管制特点,在价格天然具有“粘性”,这种粘性使得价格的调节作用减弱。因此,目前可以考虑引入某种动态调节机制来增加其价格的弹性,并予以法律化,降低其“粘性”程度。一旦触发某种条件,就进行自动调节,既可涨价,也不排除在外部环境变化的情况下降价。这一机制的根本意义在于,将多个一次性的改革转化成一种可以长久生效的机制,促进资源价格体系的合理化。当然,这应该以上游的税收政策和补贴政策相配套为前提。
上述几个方面,对于保证资源价格改革的成功可以说是缺一不可。如果单纯将资源价格改革理解成涨价的话,很容易演化成一场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掠夺,这必然违背中央建设和谐社会的精神,也必定难以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