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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环境税需考虑税种协调
四川省社科院宏观经济与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毅认为,在不能实行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大幅度降低税率的前提下,如果要增设环境税,在现阶段,可以考虑反转。即,承认现行税费中已经包含有相当高比例的、为了环保目的而特别征收的部分。确定比例后,不是按比例向企业征缴环境税,而是按相同比例向在节能减排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不同企业返还环保补贴予以奖励。而奖励性手段远远比具有惩罚性质的环境税效果好,不仅能减轻企业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更能够增强企业支付能力、有效调节初次分配比例,扶助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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