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到2010年,完善200个县的环境监测、监管和宣教基本设施建设,其中东、中、西部分别完成40个、60个、100个。
在加强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强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环境管理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加强中西部地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优先在环境污染较重、环保能力相对薄弱或对区域环境总体质量具有重要影响的农村地区,提高县级环境监测、监管与宣传教育能力。
表11 农村环境保护能力示范建设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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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东部 |
2 |
8 |
10 |
10 |
10 |
中部 |
4 |
14 |
14 |
14 |
14 |
西部 |
8 |
23 |
23 |
23 |
23 |
合计(个) |
14 |
45 |
47 |
47 |
47 |
五、保障措施
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成立“行动计划”实施领导小组,由国家环保总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联络员,联络员由各部委选派人员组成。各省、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协调机构。
各地要建立政府领导、环保协调、部门分工、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并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行动计划”的组织与实施,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沟通、联络等日常工作事务,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组织保障。项目采取县负责、镇(乡)组织、村实施的运行机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技术指导和协调,以及完善管理制度和规章。在创建生态省、市、县以及全国生态示范区的地区可由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行动计划的组织和实施。
根据“行动计划”各项重点任务投资需求的初步测算,“十一五”期间,实施八大重点任务共需投资约50.8亿元。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地方配套,村民自愿,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行动计划”列入“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应设立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统筹安排,按照职责分工,重点解决试点示范村镇的配套工程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随工作任务下达,重点用于支持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等工程费用;②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③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④土壤污染治理的试点示范;⑤农村环保能力建设。
地方财政重点支持以下几个方面:①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②工业企业污染防治;③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④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⑤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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