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综述
美国的安全饮用水法最初是于1974年由美国国会通过的,其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公共饮用水供水系统的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健康。该法律于1986年和1996年进行修改,要求采取很多行动来保护饮用水及其水源——河流、湖泊、水库、泉水和地下水水源(安全饮用水法的规定不包括用水人数少于25人的井)。该法授权美国环保署建立基于保证人体健康的国家饮用水标准以防止饮用水中的自然的和人为的污染。美国环保署、各州和供水系统共同努力以确保饮用水符合标准。
成千上万的美国人每天从他们的公共供水系统中(这些系统可以是公营的也可以是私营的)接受高质量的饮用水。不过,不能因此而认为饮用水是安全的。存在着若干威胁饮用水的因素:不适当地配置化学物品、动物废弃物、杀虫剂、人类的废弃物、被灌注到深层地下水中的污水和自然界出现的物质都有可能污染饮用水。同样地,不适当地处理或消毒,或通过缺乏良好维护的管道系统配送的饮用水也对健康构成威胁。
最初的安全饮用水法把水处理作为向居民水龙头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主要方法。1996年的修定版即现在使用的安全饮用水法比最初版本大大地改进了,认识到水源保护、工作人员的培训、改进水系统的筹资和公众信息是保证饮用水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方法通过从水源到供水的水龙头的整个过程的保护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二、
作用和责任
安全饮用水法应用于美国的每个公共供水系统。目前美国大约有170,000个以上的公共供水系统,他们几乎为所有的美国人供水。保证这些供水系统的供水安全的责任是由美国环保署、各州、部落、水系统和公众一起来分担的。安全饮用水法提供了一个让上述各方一起工作的筐架来保护这种亟有价值的资源。
美国环保署以保护健康为基础,考虑可获得的技术和费用,科学地制定了国家的饮用水标准。这些国家饮用水的标准规定了饮用水中针对每种特定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的限量,否则就需要采取措施来消除这些污染物。每一条标准也包括对供水系统所需进行的试验的要求,通过这些试验确定水中的污染物以保证达到标准。除了建立这些标准以外,美国环保署还提供有关饮用水的指导、帮助和公共信息,收集饮用水的信息和检查各州的饮用水的计划。
对于水系统的最直接的监督由各州饮用水计划来进行。如果各州能够显示出他们最低将采纳环保署的标准并严格地保证供水系统满足这些标准,各州就能够向环保署申请在他们的管辖区域内作为实施安全饮用水法的首席权威。除了怀俄明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外,所有的州和管区都已被批准为首席机构。还没有一个印第安部落申请和接受首席权威,有四个部落已经作为“州”对待并可合法申请“首席”。各州和环保署作为安全饮用水法首席执行机构,保证水系统进行污染物的检测试验,进行现场检查和卫生鉴定,提供培训和技术帮助,对不符合标准的水系统采取行动。
为了保证饮用水的安全,针对水中的污染,安全饮用水法建立了多道屏障。这些屏障包括水源保护、水处理、配水系统的一体化和公共信息。公共供水系统负责保证从水龙头中流出的水中的污染物不超过标准。水系统负责对水进行处理,且必须经常地对于水中特定的污染物做测试,并将结果向州做报告。如果水系统不符合标准,它有责任通知用户。现在要求供水者为用户做年度报告。公众有责任帮助当地的供水者确定需要优先解决问题的顺序,为筹资和水系统的改善做决策,并帮助制定保护水源的计划。遍布全国的供水系统依靠公民咨询委员会、价格委员会、志愿者和市政领导来积极的保护全美国每个社区的饮用水。
三、
保护和预防
安全饮用水法的主要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和预防。各州和供水者必须对水源进行评估以确定何处是易受污染的薄弱环节。水系统也可以主动地采用各种计划来保护他们的流域或水源,而各州也可以根据其他法律的合法权力来预防污染。
安全饮用水法授权各州建立证明水系统的工作人员具有合格证书的程序,并确保新的水系统具有提供安全的饮用水的技术、财务和管理能力。
安全饮用水法也已制定了地下水补给计划以控制灌注污水进入地下含水层。美国环保署和各州实施地下水灌注控制计划,该计划建立了进行污水安全回灌的标准,并禁止某些形式的回灌一起进行。所有这些计划都是为了帮助预防饮用水被污染。
四、
建立国家饮用水的标准
美国环保署为国家建立了从水龙头流出的饮用水的标准,以确保美国供水的始终如一的质量。环保署根据对健康的潜在的威胁和在水中出现的几率来确定污染物的优先次序。(为了帮助进行这项工作,一些水系统正在检测有些现在还未列入国家饮用水标准中的污染物并收集它们在水中的出现率的信息)。美国环保署根据污染物对人体健康所构成的危害来建立健康目标(该目标包括考虑对于污染物最敏感的人群,如婴儿、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免疫系统受损的人群可能受到的危害)。然后再对饮用水中的各种污染物建立法律上许可的限度也即所要求的技术处理。这一法定的限度和所要求的处理技术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证接近可行的健康目标。美国环保署在建立饮用水标准时也要做成本——效益分析并从受益各方获取信息。目前正在为几个专门的微生物污染(如]密码担孢子)、饮用水消毒的副产品、氡、砷和目前未经消毒的水系统(其水源为水质可能有缺点的地下水)做专门的对于健康的危害的风险评估。
五、
筹措资金和帮助
美国环保署向各州的饮用水计划提供补助金,并帮助各州建立专门的基金来资助公共供水系统的改善费用(称为饮用水州周转基金)。安全饮用水法将给予小型的供水系统特别的考虑,因为它们的用户基数很小支付水系统改善资金更为困难,环保署和各州将给它们提供额外的帮助,包括培训和资金,以及根据具体的情况允许它们采用较为廉价的不过仍然能保护公众健康的代用处理措施。
六、
守法和执法
国家安全饮用水法是通过法律强制执行的,也即环保署和各州可以对于违反饮用水法的供水系统采取执法行动。如颁布行政命令、采取法律行动或罚款。同时环保署和各州都将致力于提高各供水系统对于安全饮用水法的理解使其更好地遵守该法。
七、
公共信息
安全饮用水法认识到,由于每个人都要饮水,每个人都应该有权知道水中有什么和水来自于何处。当水质发生了严重的问题时,供水者必须尽快地通知用户。整年都为相同的人群服务的供水系统每年必须向用户递交有关水质和水源的用户信心报告。各州和环保署每年必须就水系统遵守饮用水安全标准作出年度总结报告,并将该报告公布与众。公众必须有参与制定水源评估计划、使用饮用水州周转基金贷款计划、州能力发展计划和州工作人员证书计划的机会。
八、
公共供水系统
所谓公共供水系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至少有15个服务接点,且每年至少有不少于60天的时间其用户人数不少于25人/天。
对于不同类型的供水系统,安全饮用水法对其所采用的标准的要求也不同。所以还进一步将公共饮用水系统再分为以下类型:
1.
社区供水系统
全国大约有55,000个供水系统是属于这一类的。这类系统终年都服务于相同的人群。大多数的居民,包括居住在城市、小镇中的家用住宅、公寓式住宅和停放的可移动住宅中的居民,都是使用这种供水系统。
2.
非社区水系统
这种公共供水系统也是为公众服务,但不是终年为相同的人群服务。这种系统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
2.1
非短期的非社区水系统
这种类型的水系统大约全国共有20,000个。它们一年中要有超过6个月的时间是为相同的人群服务,但不是全年都为相同的人群服务。如学校中自己所拥有的供水系统就属于这种类型。
2.2
短期的非社区水系统
这种类型的供水系统全国大约有95,000个。这种供水系统为公众服务,但一年中为相同的人群服务时间不超过6个月。例如上述两种类型以外剩下的地区或野营地的供水系统可以认为是属于这一类的。
九、
美国环保署采用三步法来建立饮用水的主要的标准
首先,环保署要确定饮用水中对人体健康不利的各种污染物、它们在饮用水中出现的频率、以及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的含量。然后再进一步确定需要研究的污染物,并确定需要控制的污染物。
第二步,环保署对于已决定需要控制的各种污染物要进一步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最大允许含量的目标。污染物低于该最大含量目标以下的饮用水被认为不会对健康构成威胁。这一目标将给饮用水保留一个安全的余度。
第三步,环保署对于公共供水系统中输送到任何用户的水龙头中饮用水中每种决定要控制的污染物规定其最大允许限量。这一允许限量是执法的依据。并按现实可行的条件尽可能地接近于在第二步中所定的目标。
安全饮用水法所定义的可行的标准是在利用最好的工艺、水处理技术和环保署发现的其他方法(在现场经过检查确认这些技术的有效性后)所能够实现的法定的水中的污染限量,同时要考虑所需的费用是否合理。
当经济上和技术上对于所制定的最大允许污染限量都不可行时,或者缺乏经济上可行的探测水中污染含量的方法时,美国环保署还制定了一套替代的去除水中污染的水处理技术的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