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城市供水服务规范

时间:2007-03-06 来源: 作者:

1. 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供水经营服务行为,保障市民合法权益,提高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淮南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供应和服务。

1.0.3本规范是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考核、监督的重要依据。

1.0.4本规范是城市供水企业和从业人员从事供水服务的行为规范。

1.0.5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服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须执行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2   供水质量

2.1水质

2.1.1选用地表水作为饮用水水源应符合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选用地下水作为应饮水水源应符合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

2.1.2供水水质应符合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2.1.3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供水企业应启动《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经净化处理后,常规四项(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游离余氯、浑浊度)水质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2.1.4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网运行前,必须冲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后方可并网供水。

2.1.5清水库顶部种植植物的,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严禁在顶部堆放污染水质的各种物品和杂物。新建供水构筑物或重新启用的构筑物必须经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1.6水质检测结果的日报、月报、年报按规定时间报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如遇水质超标情况应附处理后的分析报告。

2.1.7供水水质应接受社会监督,检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2.2供水压力

2.2.1供水管网服务压力不低于0.12Mpa,并应保障普通居民住宅楼六楼用水。

2.2.2供水管网应按供水面积每10平方公里设置一处测压点;供水面积不足10平方公里的至少设置两处。各检测点均应连续测定并记录压力值。

3   经营与服务

3.1营业服务

3.1.1业务受理部门(厅、站、部、所)应公开业务受理范围、办公地点、办事程序、受理时限及收费标准。

3.1.2业务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告知中应明确受理或不受理的原因。

3.1.3业务人员应持有与执业相符合的职业资格证件。

3.1.4服务窗口接待人员接待用户时,应主动、礼貌、热情,对用户提出的问题不应推诿、搪塞。

3.1.5供水企业应与用水户签定供用水协议,以确认供用水关系,规范供用水行为,明确供用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6设置供水服务热线,维修和咨询服务电话。

3.1.7服务人员应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使用文明服务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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