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大气降水(含雨、雪水)径流和其他弃水的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含污染物的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通称城市污水。城市污水,一般通过城市排水管网输送到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净化,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后,再加以利用或排入水体。城市排水设施,是保证城市地面水排除,防治城市水污染,并使城市水资源保护得以良性循环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由于城市排水设施的功能和特性,使其工程规模大,投资额大,施工难度大,工期长和在运行中消耗大量的能源和资源。在社会经济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前,城市往往不易做到具有完善的排水设施和良好的水环境。多数是过分利用自然净化能力,造成水环境的污染。城市排水是一项发展比较缓慢的基础设施。
中国城市排水工程建设,有着悠久的历史。唐长安、宋汴梁、元大都,都修建了比较完整的明渠和暗渠相结合的排水系统。据考古发掘,唐长安城朱雀街两侧水沟,上口宽3.3 m、底宽2.34 m、深1.7~2.11 m,可以排洪防涝,是真正的城市排水工程。又如北京城内,明清两代修建的矩型排水沟,有的至今仍在使用。
在旧中国,城市主要靠明沟以及河流排水,建造有排水工程设施的城市很少。到解放前夕,全国城市中排水管道总长度只有6034 km。多数大城市建造的排水设施也大多失养失修,淤塞严重,不能及时可靠的发挥应有的功能。而明沟、排洪沟、湖塘更成为污水汇集、垃圾堆积的场所。截止到1949年,全国只有上海、南京两个城市为高官富商聚居区和帝国主义侵占的殖民地内服务的4座小型污水处理厂,每日处理能力约4万m3。工业废水极少处理,几乎全部就近排入水体。
1 城市排水管理体制
我国城市排水属于城市建设部门管理。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归属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1952年成立建筑工程部;1953年建工部设城市建设局;1955年国务院设立城市建设总局;1956年成立城市建设部;1958年设立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1979年又成立国家城市建设总局;1982年撤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国家环保局划出,改称建设部。历次机构变更中,城市排水分别隶属于城市建设局、市政工程局、城市建设司。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我国城市水环境污染控制体制是依据国务院领导下部门分工和《城市规划法》、《水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采取分级和分部门管理体制。即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镇三级政府分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的独立工矿企业单位的水污染处理设施由各自行政部门管理,但业务、技术上受同级城市环保、建设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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