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4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21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改善生态环境,减轻和防止滇池污染,保障城市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范围内城市排水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排水设施的保护、养护、使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对城市的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利用。
第四条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以下原则:
(一)统一规划、配套建设;
(二)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
(三)设施建设和养护、管理并重;
(四)污水实行集中处理为主。
第五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排水工作。其所属的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城市排水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市规划、水利、环保、滇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
排水许可审批、污水处理收费、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相关设施实行市级集中管理。
排水泵站、排水管网实行市、区分级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七条
积极推行城市排水的科学研究,鼓励城市污水及污泥处理后的再利用,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努力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城市排水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市、区人民政府或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排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编制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专业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城市排水规划,必须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编制。
建设工程的排水系统,必须按照规划实施雨水、污水分流。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产权单位对原有的城市排水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对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道班点、污泥转运站、污泥处置场等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用地予以预留和控制。
第十二条
新、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专业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场地、餐饮场所、厕所、洗车场等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业主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隔油池、化粪池。
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按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各级政府投资;
(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
(三)国内外贷款;
(四)社会捐赠;
(五)受益者出资;
(六)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