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水业资产转让与经营权转让的关系
资产转让和经营权转让是目前水业市场化改革的两种直接表象。在资产转让环节的引入竞争,不能简单等同于特许经营权的竞争,需要区别对待。
对于水系统的固定水厂单元而言,资产的经营权和所有权之间有必然的联系。在常州城北和合肥王小郢两个已经建成的污水处理厂TOT转让项目类型中,经营权和产权都有着明显的关联。其服务价格与资产转让价格互为因果,资产转让价格和服务水价固定一者,就可以对另外一者进行竞标。这种关联是由于对水系统在水厂单元的人为割裂造成的。这种割裂使资产转让价格和服务价格组成的系统不受市场供需的直接影响。因此这种模式下,资产转让将影响经营权的转让。
另外一种情况,在深圳水务集团产权转让案例和浦东自来水公司产权转让案例中,转让对象是整个水系统的服务商的部分股权。被转让股权的服务企业承担了服务职能和服务风险,其服务价格是在政府市场监管之下、直接面向公众的市场行为,服务价格需要有包括市场因素在内的多种因素来确定,而不仅仅由股权转让价格所能决定的。此类项目不是一个封闭系统,资产转让价值的高低不与水价高低必然联系,这种情况下的运营企业可以称为专营企业。专营企业往往不因企业自身股权的变化而改变专营关系。因此,虽然其股权转让也进行了公开的招投标,但是对专营企业自身股权的竞争只是资本层次的竞争,与包括价格在内的市场监管没有直接联系。企业由于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股东权益变化,不是经营权属的变化,深圳水务集团股权变更后的经营主体仍然是深圳水务集团。而且,专营模式下的产权转让招标竞争,不是经营权的准入竞争,并不能保证以后经营过程的高效率。
五、
水业资产的溢价处置
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原则之一,通常地方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以资产变现的高低作为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的基本标准。不可否认,对于竞争性产业而言,国有资产的溢价处置可以较好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为地方政府带来可观的短期收益。但是对于公共服务行业,忽略行业特性,追求水业资产的溢价处置,最终带来的却是公众利益的侵犯。
在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案例中,在基本运营费用约0.2元/吨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个0.75元/吨的服务价格,让投资者在出资总额上进行竞争,结果所有投标的报价都远远高出资产净值。建议的做法应该是,锁定资产按净值出让,让竞标人在处理费用上竞争。这两种模式对投资人没有本质的投资回报区别,但是对服务费的支付却有很大差别。威利雅水务对上海浦东自来水公司股权的高溢价收购同样会使其对上海的水价产生很高的预期。
水业资产的过度溢价本质上就是让公众不仅要支付制水的投资收益和运营成本,还要在水费中变相支付政府的其他公共开支,如果监管不到位,公众还将支付企业的超额利润。因而,对水业资产进行过度溢价出让最终将侵犯公众利益。
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水业的效率和服务,是水业市场化的核心目标。在资产转让的操作中,提倡依据资产净值进行平价出让,让投资人在服务价格上进行公开竞争,将市场化所产生的效率收益,让利给公众,让公众体会到市场化带来的好处和实惠。
目前世界上真正执行全成本公众支付的国家仍然为数不多,大多数国家,包括美国和日本,政府在水设施建设方面仍然保持大量的政府投资补贴,公众大多只对运营费用进行支付。如果仅仅从短期利益出发,短视地看待溢价得到的高额资产收益,将使政府面临严重的公众压力。
对企业而言,愿意进行溢价收购的,要么是出于某种战略动机,要么是项目投机,要么就是对水业特点缺乏认识。威利雅在上海浦东的高价收购和柏林水务在合肥王小郢项目的高价竞标都是出于战略考虑的投资行为,但是这种溢价在中国水业市场上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将是深远的。
溢价造成的额外水价,必然加大政府迫于公众压力的违约风险,也将加大企业服务质量的压力。而公众民主意识的逐渐到位又会进一步加大这种风险,因此投资人对水业溢价需要慎之又慎,仅仅靠完善的协议无法完全规避这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