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是研究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现状与问题的重要的方法,在改革探索期尤其如此。本文以中国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的典型案例调研分析为基础,结合改革模式的研究,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澄清市场化改革的若干问题,并对目前正在深入的水业市场化改革提供务实参考。阅读此文请以清华水业蓝皮书系列之七《城市水业的特许经营模式与监管》为基础。
一、
对资金和效率的不同取舍
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通常由两大动机所推动,一是吸引资金,提高设施建设能力;二是引入竞争,提高水业运营效率,同时提升服务水准。这两大动机在不同的改革阶段或不同的管理层次有不同的侧重。
2003年以前,中央政府对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基本没有太多的指导,国家政策导向主要为开放和引资。2003年之后,作为城市水业运营服务主管部门的建设部开始重视并强调效率问题。目前,增加投资仍然是大部分城市政府推动改革的核心动机,而对效率的追求则刚刚开始提上日程。
以下两组案例不同程度地体现了水业市场化改革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和改革侧重。
一是同为TOT项目的常州城北污水处理厂和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厂。由于地方政府取向不同,改革成果差异显著。常州项目采取了固定资产原值,对服务价格进行竞标的方式;而合肥项目则设定了固定水价,对资产转让价格进行竞标。这两种方式反映出两个项目的不同价值取向,合肥项目实现了高额的资产变现,其改革的目标侧重在资本;常州项目则实现了较低的服务价格,改革目标中突出强调了服务。当然,这两个项目都同时具备引资和效率的目标,但是体现了两个项目不同的改革侧重。
二是一组股权合作案例。马鞍山和深圳的股权合作模式也是体现不同改革阶段价值取向的代表案例。这两个案例都是针对包括了管网和水厂在内的城市整体水系统的市场化改革项目。在马鞍山供水项目中,马鞍山政府没有把变现作为根本的改革目标,政府把评估后的资产只拿出了部分与投资人的现金进行合资,其他部分的资产则以租赁的形式交由新成立的合资公司经营,这样,合资公司不需要为过大的沉淀资产支付投资收益。在深圳项目中,政府把包括污水和管网设施在内的约70亿资产整体进行了股权转让,合资公司的资产底盘越大,保障投资收益对水价的要求必然越高。
不同的改革侧重并不抹杀以上项目的成功,上述四个项目案例都是中国水业改革中规范运作的成功典范。这些项目模式的取舍与政府对市场化改革动机的不同认识深度有着必然的联系。从根本上讲,水业市场化改革的根本应在于效率的提高,而不是资产问题。
对初期运作的项目而言,不同模式的优劣似乎难以定论,我们只能从项目运做的规范程度上对项目进行判断。但是,从长远看,项目在长达20-30年的特许经营期间内的成功执行必须以适应城市水业的特点为基础,项目模式的选择是实现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
二、
市场化投资体系中的政府投资责任
开放市场、打破政府垄断、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于水业设施建设是城市水业市场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私营部门的介入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彻底摆脱投资责任;相反,政府必须承担自己不可推卸的投资责任。
基于水业的固有的准公共物品特点,水源保护、管网建设等投资均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很难纳入投资收益的范围,需要政府以财政等公共支付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城市水业中不可缺少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出于节水和技术引导等战略需要,即便是可以清晰核定成本与收益的领域,政府也需要提供部分引导性资金。以上两部分的政府投资均不应纳入投资回报的基数之中。
城市水业具有重要的内部收益和显著的外部收益,内部收益指城市水业投资经营者的直接经济效益;外部收益表现在环境效益上。城市水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它的健全和完善将使城市发展条件和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同时,城市政府也可以在土地增值等方面得到一定的外部收益。某种意义上,城市水业的外部收益大于所创造的内部收益。
即便是经营性水业设施的投资,在政府财力许可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降低水价的社会压力。在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投资责任的表现方式对于改革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
上海竹园二期污水处理BOT项目是政府通过补贴控制服务价格的典范。作为污水二级处理,市场竞标价格低至0.34元/吨,不是因为恶性的竞争,而是因为政府的补贴,上海政府不仅在土地、管网以及拆迁上为项目铺平道路,还通过上海排水公司利用政策性贷款予以了大额补助。该项目的低价为市场化下政府责任、企业责任以及公众责任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例证。哈尔滨太平污水处理BOT项目同样因为政府地价、拆迁以及污泥清运等责任性承担,使污水处理费控制在了0.6元/吨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