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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务管理体制的探索 |
时间:2007-09-19 来源: 作者:王亚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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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想认识需进一步统一
水务管理体制主要是从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这一系统角度提出的,但水务一体化改革毕竟涉及多个部门的相关职责,“部门利益重新分配与调整”的认识还存在着。再加上浙江省属于湿润地区的客观因素,一些地方与部门仍未能充分认识到水资源问题的严峻性,影响了水务管理体制的改革进程。
(2)政策法律急需衔接
涉及水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管理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等,城市供水、水环境保护等事务的行政主体已由法律法规明确,未能与水务管理体制衔接,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如水务局在水污染、节水、供排水方面的执法主体地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无法对社会行使行政管理权。
(3)财政资金投入渠道不畅
作为基础设施,供水行业特别是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是财政资金的扶持对象,如城市建设维护费、土地出让金等。但实行了水务管理体制后,财政资金投入渠道没有随之转变,影响了部分地方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4)价格政策问题
在水务企业运营过程中,水价是关键,只有在合理的水价水平上,水务企业才能正常运营。同时,水价也是调整资源宏观配置的重要手段,目前由于历史的原因,水价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涉水企业效率低下,急需进行改革。
(5)缺乏统一的指导与规范
关于水务一体化管理,目前国家有关部委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也没有出台统一的指导性文件与规范,因此在操作中就出现了各种形式的“水务体制”。有只改其名、未有实质性变动的水务局,也有水务局、水利局并存的情况,有的水务局并没有实行统一的水资源管理,或仅受政府委托进行水行政管理,但没有给予执法主体地位等。
三、建议与设想
①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可以按行政管理与市场运作两个层面进行。从行政层面上讲,就是成立以水利部门为核心的水务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管理涉水事务的综合性行政主管部门,成为水务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主体,对涉水行政事务实行统一管理,制定涉水相关规划,制定相应技术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制定水务市场准入规则与监督管理规范(如水资源开发建设、供排水、用水、污水处理及水资源保护),并对涉水活动进行全面监督。在水务市场经营管理层面上,根据市场运作的机制,鼓励、扶持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组建集水源建设、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为一体的水务企业,根据政府及水务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划、规程规范与标准、水务市场准入与运行规则进行操作与管理。可以成立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实施资产重组,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调整各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形成各企业间职责明确、衔接有序、配合协调的以源水、制水、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为一体的经济实体。
②开展水务管理体制创新。首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立足于浙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支持水务统一管理;其次要加强宣传,明确水务一体化管理的目的、目标与任务,使全社会对水务一体化管理有进一步的了解。
③对已经实行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市县,要给予积极支持,加强指导,使其真正按照水务统一管理的要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加强建设、管理、投资和市场运行的政策研究,并建立适应市场运行机制的投融资机制与价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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