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水务集团为改善股权结构,优化经营机制,引入战略投资者,2003年11月,深圳市政府与法国威立雅环境集团、首创威水投资公司正式签约,转让深圳水务集团45%的股权,引进资金4亿美元,这个合同在世界水行业并购中排名第二,在中国所有企业并购中排名第一。转让后深圳市政府占深圳水务集团55%的股份,威立雅环境集团持有5%,威立雅环境与首创股份合资的首创威水投资公司持有40%的股份。深圳市政府与重组后的深圳水务集团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5)资产整体转让模式
浙江上市公司钱江水利整体收购舟山自来水公司。通过清产核资,原舟山自来水公司全部资产2.11亿元,由钱江水利一次性支付;然后,舟山市政府又以国资管理部门的名义,把其中的3400万元投资参股。新的合资企业,注册资本2.45亿元,钱江水利占86.12%,舟山国资部门占13.88%,由钱江水利控股。
(6)以存量换增量模式
宿迁市水务局为缓解水务建设资金短缺的突出问题,成立了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盘活城乡水务设施存量资产,实现水务建设资金筹集的市场化、多元化。水务局对宿迁市自来水公司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对其进行资产评估,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产权制度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改制程序,依法对企业进行产权置换,对外转让自来水公司全部国有净资产产权、50年土地使用权和50年特许经营权,成交价3800万元。
市政府将中运河和古黄河沿岸的1926hm2国有土地确权给水务投资公司后,经评估作为资本金注入宿迁市水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用作贷款抵押,靠拍卖土地和土地经营升值。目前已售出地块到账资金4100万元,形成
“综合整治一创优环境一提升地价一开发经营一回笼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推进城市水务市场化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
1.对水务公益性与经营性领域界定不清,部分地区存在把政府责任也推给市场的“泛市场化现象”
目前在一些地方推进城市水务市场化过程中,存在着对水务公益性与经营性领域没有进行严格界定,全部推向市场的“泛市场化倾向”。有些省城镇供水体制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就提出“政府原则上不再作为投资主体”,“全面开放城镇供水投资建设领域。包括净水厂、供水管网的铺设、更新、改造以及供水的配套项目”,“对投资城镇供水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实行政策倾斜。实行特殊的水价和供水水源建设补偿标准,保证供水企业在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基本做到保本微利”。这意味着政府基本不再向水业投资,管网等基础设施也依靠社会资本建设。基于城市水务的固有特点,如城市防洪、水源保护、供排水管网建设与维护等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非经营性资产,以社会效益为主,应该由政府以财政形式支付。市场化要求投资多元化,但城市水务的公益特征决定政府不能从水务市场化的投资主体中退出,政府是水务行业公益性、引导性、补贴性投资的主体,不能将责任转嫁给公众。
2.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尚未建立,水价改革不到位,难以支撑水务市场化的快速发展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行业一直充当政府部门的角色,被视为市政公用事业,实行的是低水价的福利性政策。一方面,由于水价和排污费过低,水务企业不能实现保本微利的经营目标,企业普遍亏损,严重缺乏建设与发展资金,制约了供水行业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水价过低,难以实现投资回收和正常盈利,也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有些城市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于城市水行业,在与外商谈判时,把提高水价与包销水量作为政府承诺,水厂规模过度超前,水价调整幅度过高,给地方财政造成沉重负担。1995年,法国苏伊士里昂水务集团旗下的中法水务与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沈阳市投资建起日供水能力为40万t的第八水厂。按照合同规定,中法水务需将资金一次性投资到位,并在技术、管理上给予水厂支持;而作为回报,中法水务不仅享受到了政府在税收政策上的一系列特殊照顾,还通过合同要到了一个足以保证其投资回收和营利的价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水价,中法水务可以得到18%的投资回报率,而根据当时沈阳水业的经营状况,这么高的回报率根本达不到。而且,合同同时还约定了自来水总公司必须向外资水厂(第八水厂)购水的数量,给自己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引资所付出的高额回报,再加上其他方面原因造成的亏损,到2000年,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亏损高达2亿多元人民币。
3.在推进城市水务市场化进程中政府职能界定不清,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中还存在着政府监管落后于市场化发展的问题,主要是在推进城市水务市场化过程中,政府职能界定不清,对市场监管力度不够。如深圳市政府向法国威利雅环境集团和首创威水公司转让深圳水务集团45%的股份,从而使深圳水务集团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股份制企业,深圳市政府与新的水务集团签署了《特许经营协议》,但由于依据不充分,对取得特许经营权企业的要求不够具体,对政府的监管内容也缺乏明晰的规定。对水务行业发展而言,没有严格监管的市场化比传统计划体制更加有害。
4.缺乏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的宏观规划和配套政策
目前,我国还没有构建一个适应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的宏观政策环境,政府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不足,已有的政策措施发挥的作用也不够,有些法规交叉冲突,有些市场运作办法缺少依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法规。比如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的核心,但长期以来具体措施的不足导致水价政策的推行非常艰难;水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改革的关键,但在产权界定等方面缺少可操作的办法;国企职工的妥善安置问题是市场化改革的保证,但在既能保障职工利益,又能保证企业长期生存发展方面缺乏切实可行的办法;市场化应该是国有、民营、国际及公众资本的平等竞争,但不少城市在水务项目招标中明确要求是国际资本或民营资本,不要国有企业;在推动水务市场化中,往往是政府热,企业冷,政府逼企业市场化等,这些政策与措施能否及时、科学地制定与推行,是推进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前提。
四、进一步推进城市水务市场化改革的对策措施
1.建立有利干水务市场健康发展的公共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
建立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的水务管理体制,明确界定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在城市水务中的职责,形成以政府为主导,营利性企业、公益性组织、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参与,政府、市场、社会有机结合的水务管理模式,建立起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相互制约的城市水务发展模式,是推进水务产业化与市场化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城市水务局既是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也是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与回用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统一法规、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确定水价、统一分配水权、统一监管、统一市场准人。具体为:
(1)制定水务行业的政策法规与行业政策,制定水务行业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致力于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编制水务发展战略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要在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城市水资源配置规划、供水水源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污水处理与回用规划、城市水生态建设规划等专项规划。
(3)统一管理水资源,包括大气水、地表水、地下水,统一配置和调度水资源;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
(4)进行水权初始配置,建立水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