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科学合理的成本评估体系,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污水处理等价格政策。
(6)负责水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核认证以及特许经营权的发放与收回;严格市场准人制度,规范水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公众用水的合法权益和水务市场各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7)监管水务企业服务质量,监察水量、水质、水压、水价等主要指标,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水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对于水务企业,要进一步推进供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监督有力、激励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使水务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入主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政府的监管下合法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标,建立严格的成本费用核算体系和有效的监督激励机制。在改革进程中,应该实现水务资产管理的观念转变,实现从管企业到管资产的转变,实现从静态管理到动态管理的转变,实现从实物形态的管理到价值形态管理的转变,实现从前置性审批管理向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转变,实现从管理领导班子向委派产权代表的转变。
对于水务企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接受政府委托,起草技术标准,进行行业调研,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等;同时可以接受企业委托,进行项目评估与咨询,提出企业管理咨询报告,提供各种信息与技术等。中介组织要逐步发展成为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水务企业的桥梁与纽带。
在界定政府与企业职责时,要特别注意将政府资产所有权与公共管理权相分离,建立起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相互制约的城市水务发展模式。在现有水务企业中,都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更有一大部分水务企业是国有企业,政府实际上扮演了国有企业出资人和公共管理人的双重角色。上海市成立水务资产经营发展公司,承担水务国有资产的管理,为新建项目融资,剥离了水务局原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离了管理权与所有权;武汉市由市城市投资公司管理水务国有资产,只赋予水务局公共管理权。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和监管人的职能,在新形势下,水务管理的模式也需要进行先期研究。
2.完善政策,深化城市水务投融资机制改革
(1)区分公益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确定不同的投资机制与运营模式
城市水务涵盖城市防洪、水源保护、水源、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等诸多领域。其中城市防洪、水源保护、城市供排水管网等公益型项目,由于没有明确的产出或即使有产出也不可能完全走向市场化,因此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该承担起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更新改造的责任,主要目标是建立稳定的投资来源和可持续的运营模式,逐步探索并实行政府投资、企业化运行的新路。对于城市供水等经营性项目,资金来源应该市场化,主要通过非财政渠道筹集,走市场化开发、社会化投资、企业化管理、产业化发展的道路。污水处理由于不以营利为目的,且受制于污水处理费偏低,产业化程度不高,但随着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的扩大和标准的提高,也要解决多元化投入和产业化发展问题,起码要建立国家投入、依靠污水处理收费可持续运行的机制。
(2)划分事权,形成分级投入机制
城市水务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政府负责的建设项目,但由于资金需求巨大,单靠市级财政投入远远不够,因此,应适当划分事权,市级政府主要负责全局性的重点水务工程,如水源工程、骨干管网工程、防洪工程、河网整治工程等。区域性的水务工程,则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地区和部门投资,分级管理,逐步形成市、区、镇分级投入机制。
(3)运用政策手段,加大利用信贷资金力度
为了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城市水务行业,国家采用政策手段,如贷款贴息、长期开发性低息贷款等,使银行信贷资金向城市水源工程、供排水管网工程、污水处理厂等兼具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稳定投资回报的经营性项目倾斜。
(4)拓宽筹资渠道,利用资本市场发展直接融资
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有利于提高企业筹资能力,优化企业资本债务结构,除发行股票融资之外,应该大力发展水务企业债券,尤其对于没有改制的国有水务企业,债券应该成为银行贷款之外的一个新的筹资渠道。在美国、德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供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等水务基础设施主要依靠地方政府的市政债券、水务债券或污水公共机构债券等形式筹集建设资金,我国现行政策不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应该积极研究通过市政或水务收益债券融资。地方水务等市政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收益债券融资。
美国的市政债券主要有两种形式:以发行机构的全部信用即税收收入作为担保的一般责任债券和以项目收益来偿还的收益债券,我国也曾发行过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的具有收益债券性质的企业债券,当前应总结经验,推出相对规范的地方市政企业或水务企业收益债券,作为水务企业融资的主要模式。
(5)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增加水务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