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水务市场的准入规则,应对投资者的投资实力、技术水平、管理机制、管理人才有明确的规定。城市水务市场的退出规则,应该分为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强制退出是对不能实现政府监管最低要求的投资者实行惩罚性处理措施。自愿退出是对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愿经营的投资者,予以解除经营合同。确立规范的城市水务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有利于经营者发挥自身优势,达到合理的利润回报,否则要承担责任和损失。
(2)建立完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目前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合作形式是由政府向考核合格的企业授予项目建设经营的授权书,授权企业在特定的时间,负责特定项目的经营建设;而企业向政府递交承诺书,承诺在建设经营期的义务。建设部已于2004年3月出台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各地水务系统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和水务工作实际,出台地方性的水务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或条例。
(3)建立水价调整与听证程序,建立产品与服务价格审核程序
在水价调整上,价格听证制度初步形成,水价的调整日趋规范化。2001年7月,国家计委出台了《政府价格听证暂行办法》,使水价听证有了法律依据,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水价调整的程序与方法。鉴于水务行业的垄断性,政府必须负责企业产品与服务价格的审核,主要是审核水务企业成本、费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及提出的调整价格要求是否合理等,需要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产品与服务价格审核程序。
(4)建立政策性损害的利益补偿机制
水务企业成为真正的企业后,应当在政府的监管下合法经营,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标,而不应再承担与企业身份不相符的职能,如向困难企业和家庭提供免费水,为城市提供免费的消防绿化水等。政府作为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承担着政治责任,如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照顾弱势群体等,所以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水务企业的损失,不应由企业承担,而应依法建立起相应的补偿机制。
(5)统一内外资进入城市水务行业的待遇和政策
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政策上的不统一,不利于国内水务企业的发展。外资企业净资产回报率高达15%以上,而政府给予国内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仅为7%~8%;在水价制定上,国内企业的水价调整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并需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听证会一致通过,而政府给外商承诺的回报或水价却不需通过听证会而由政府直接确定。
(6)统筹考虑职工安置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在水务企业市场化过程中,尤其是产权制度改革中,必须妥善处理职工安置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要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
7.整合水务产业结构,培育跨区域的大型水务集团
城市水务的产业结构目前不能适应城市水务市场化的需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业分散、规模不足。二是缺乏能适应新的产业特征和市场需求的市场主体。三是产业链发育欠缺。传统水务企业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为产业整合的突破创造了机会。应利用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变革,在传统企业改制的基础上,以市场为主导,以资本结构的调整拉动产业整合。传统水业主体的产权多元化,将从体制和机制上激活和优化传统的行业主力。有扩展实力、具有一定规模的水务企业,要充分利用当前水务行业市场化、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机遇,通过并购、整体收购、交叉持股等多种形式,培育跨区域的大型水务集团,在竞争中做大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