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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业改革的操作思路与模式选择 |
时间:2007-09-20 来源:上海济邦咨询公司 作者:张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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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并且是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业务种类和特定时间的,所有这些应该在特许协议中予以明确。 政府有责任保证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并在项目协议中做明确表述。目前常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自备水厂对外供水及关闭自备水井等等。特许权也是针对特定区域的,应该以图示的方式标明特许经营者—合资公司被授予的特许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另外还要考虑未来区域供水后供应范围扩大的处理原则。特许业务应该明确包括城市公共自来水的生产、输配和销售,但对已经向社会开放、充分竞争的辅业业务不应列为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七)落实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经由两个渠道落实,一是在合资公司与政府签定的特许经营协议里详尽规定监管措施,二是政府现行监管体系的相应改革。 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对政府监管内容的规定还不尽完备,需要咨询顾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政府监管至少应覆盖准入监管(通过前置竞争已经实现)、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管、服务的安全性及稳定性监管、产品或服务的调价监管、产品或服务成本监管、普遍服务监管、退出监管等等;其中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中)定期评估是一种常见的综合监管手段。另外,2005年9月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监管的意见》出台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加快制定更为详细的、可操作的地方性实施细则或办法。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须结合公用事业市场化,及时调整行业管理和监管的思路,建立相应的组织,制定监管方法,进行配套的改革。 (八)商务谈判 我们始终认为商务谈判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绝对是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谈判,尊重合作伙伴,那种认为招标文件和投资建议书/报价文件已经将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确定下来,商务谈判只是核对文本,投资人会俯首签城下盟约的观点是幼稚而有害的。 商务谈判的内容多寡取决于招商文件编制质量、项目吸引力、前期竞争激烈程度以及投资竞争者的专业能力等多重因素。比较好的做法是谈判之前,招商人应在咨询顾问和律师的协助下,组建谈判班子,制订谈判方案和策略,做到有备无患。同时,始终保持竞争气氛是商务谈判取得良好结果的最重要基础之一。我们的经验表明,“澄清”及“平行谈判”的方法可以给对手施加极大的压力,可能获得某些利益。另外,要求双方谈判代表获得充分授权,或者有便利渠道与最终决策人沟通、汇报,可以极大提高谈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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