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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业改革的操作思路与模式选择
时间:2007-09-20  来源:上海济邦咨询公司  作者:张燎
 
 

  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并且是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业务种类和特定时间的,所有这些应该在特许协议中予以明确。
  政府有责任保证特许经营权的排他性,并在项目协议中做明确表述。目前常见的问题是如何处理自备水厂对外供水及关闭自备水井等等。特许权也是针对特定区域的,应该以图示的方式标明特许经营者合资公司被授予的特许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另外还要考虑未来区域供水后供应范围扩大的处理原则。特许业务应该明确包括城市公共自来水的生产、输配和销售,但对已经向社会开放、充分竞争的辅业业务不应列为特许经营业务范围。
(七)落实政府监管
   政府监管经由两个渠道落实,一是在合资公司与政府签定的特许经营协议里详尽规定监管措施,二是政府现行监管体系的相应改革。
  我们在实务操作中发现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对政府监管内容的规定还不尽完备,需要咨询顾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加以补充。政府监管至少应覆盖准入监管(通过前置竞争已经实现)、产品或服务质量监管、服务的安全性及稳定性监管、产品或服务的调价监管、产品或服务成本监管、普遍服务监管、退出监管等等;其中对特许经营者/项目公司的(中)定期评估是一种常见的综合监管手段。另外,20059月建设部《关于加强市政公用监管的意见》出台后,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需要加快制定更为详细的、可操作的地方性实施细则或办法。更重要的是,政府必须结合公用事业市场化,及时调整行业管理和监管的思路,建立相应的组织,制定监管方法,进行配套的改革。
(八)商务谈判
  我们始终认为商务谈判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绝对是重要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谈判,尊重合作伙伴,那种认为招标文件和投资建议书/报价文件已经将协议的绝大部分内容确定下来,商务谈判只是核对文本,投资人会俯首签城下盟约的观点是幼稚而有害的。
  商务谈判的内容多寡取决于招商文件编制质量、项目吸引力、前期竞争激烈程度以及投资竞争者的专业能力等多重因素。比较好的做法是谈判之前,招商人应在咨询顾问和律师的协助下,组建谈判班子,制订谈判方案和策略,做到有备无患。同时,始终保持竞争气氛是商务谈判取得良好结果的最重要基础之一。我们的经验表明,澄清平行谈判的方法可以给对手施加极大的压力,可能获得某些利益。另外,要求双方谈判代表获得充分授权,或者有便利渠道与最终决策人沟通、汇报,可以极大提高谈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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