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们既要清醒地看到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应运而生的客观必然性,又要看到新体制运行中的优越性,同时还要正视改革进程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以利把握发展大局,增强改革信心,深入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新途径,使新体制的作用更加充分地显示出来。
三、
深化改革,提高水平,继续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支持城乡可持续发展
就全国范围来看,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进展还很不平衡,需要大力推进。已经完成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改革的地区,只是为我们做好水务工作、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开了个好头,水务局有利于发挥水务统一管理的优势,水资源管理、防洪、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回用等项工作只能比原来做的更好。总体上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继续推进和完善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辖区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的水务管理体制,探索创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和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水务运行机制,逐步建立适应水务统一管理体制和世贸规则要求的水务政策法规与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高素质水务队伍。
在《水法》修改中已明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为实施城乡水务统一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加大对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力度,适时出台水利部关于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项目安排和投资上应给实现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地区必要的支持,通过支持调水工程、水源工程、生态建设工程等支持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研究建立水务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宣传,总结交流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经验,创造有利于改革与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对国内外水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调研,开展有关的专项研究。
各地水利系统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下一阶段水务管理改革工作。
(一)
加强学习,全面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城乡水务统一管理是从我国城乡一体化迅速发展、城市水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出发,贯彻中央关于改革水管理体制的要求,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重要制度创新,是一件看准了的事情,各地的经验也表明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是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保障,各级水利系统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科学宣传,注重实效;试点先行,积极推进。各地要学习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进展较快地区的经验,随着全国改革开放形势的不断发展,也要注意及时学习贯彻中央的新精神,全面推进和深化水务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当前各地正在进行地、县一级的机构改革,各级水利部门要抓住地县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借鉴黑龙江、上海、内蒙古、安徽等水务改革进展较快地区的经验,加快推动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城乡水务统一管理牵扯到方方面面,各级水利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主动向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党政主要领导、有关部门和公众的支持,也要适时出台相关改革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对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进行规范和政策指导。
在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处理好牌子与内容、形式与实质的关系,不以水务局更名多少为目标,注重水务统一管理的内涵和实效,一步一个脚印地把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真正建立起来。二是要处理好水务统一管理体制与水务企业的关系,要澄清水务局等于水利局加自来水公司的模糊认识,在水务统一管理体制建立伊始,就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建立起与自来水公司、排水公司、污水处理厂等企业的行业管理关系。
各级水利部门在安排各项水利经费时,要按照汪部长在2002年水利厅局长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在调水、水源工程建设上,从资金、项目、技术等方面给予水务改革必要的支持。在项目安排上,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地区的项目,使有限的投资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深化改革,完善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水务管理必须实行政企分离,建立高效率的政府管制机制和市场化的企业经营机制,正确处理水务局与水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在水务局机关及下属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要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市场经济条件和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政府管理方式的新要求,建立新型的水务管理体制。强化水务局作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组织协调等方面的职能,同步推进作为政府行政职能延伸的事业单位改革,经营性、科研性、开发性的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推向市场。
(三)依法行政,逐步建立地方性水务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发挥城乡水务统一管理体制优势的水务管理政策法规体系,清理已有与水务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政策法规是下一阶段水务工作的重要任务。这次会议前,全国人大农委杨振怀副主任听取了水资源司关于水务管理体制改革情况的汇报,并带队赴上海、江苏、浙江进行了以城市水务管理体制为重点的《水法》修改调研,我们将争取在《水法》修改中增加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内容。
已经成立水务局的地区,要充分发挥城乡水务统一管理的优势,严格执行现有的《水法》、《防洪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采用核减、吊销取水许可证等行政手段,从源头上加强城市用水的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城市建成区的地下水开采量;建立河湖闸坝放水调控制度,保证城市河湖环境用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对原有的自备水源要提高水资源费征收额度,逐步核减取水许可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经实施城乡水务统一管理的地区,要针对执法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密切结合当地实际,清理与水务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水管理办法,按照城乡水务统一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发挥水务管理优势、强化水务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水务管理办法。
(四)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水务良性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