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在城市水业领域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首先,政府对于供需分析缺乏科学性,特别是在特许经营项目中销售数量是固定的,实际日需水量如果低于估测的销售量就意味着供水公司要额外补贴购水费。用水量主要受水价和环保意识的影响。不能盲目估计对于水的需求量,水价过高并不利于保障长期财务能力,会影响消费并易产生漏水、盗水行为。需要经过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水业项目关系到市民的切身利益,需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其次,政府投资资金组成缺乏系统规划。很多地方政府只是从短期的融资角度、从引资的政绩的角度出发,缺乏对于水业领域的投资需要中长期规划与统筹安排。水业建设是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安排并合理使用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各类资金。
其三,政府投资资金管理不规范。需要针对不同的资金类型和资金运用方式,逐步实现政府投资的决策程序和资金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决定》明确提出推行“代建制”。上海水业建设的经验证明,对城市水业这种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十分必要。“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代建制”能够有效地杜绝政府在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钱权交易。
其四,公共参与机制不完善,民主化程度尚低。水业领域的决策环境属于非市场环境,需要通过投票及其它民主形式和程序反映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识。但在实际水业建设中还是缺乏民主决策,不能真实反映公共选择。
三、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决定》明确了政府投资宏观调控的工作内容。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制定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明确了按照规定程序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政府应制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限制和禁止投资目录,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投资,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规范行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