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业设施建设的投资主体主要是地方政府,但它们尚无有效的大规模的融资手段,在现阶段,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利率、税收等多种手段,引导社会投资是政府的主要职能。同时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特别是国债的积极作用非常重要。扩张性财政政策和紧缩性财政政策直接影响水业投资的结构与投资主体的构成。如何处理好因短期的财政政策变化影响长期的水业基础设施建设体制的形成是今后需要探讨的问题。
加强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是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的重点。这需要研究部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与系统开发。
四、监管的有效性需要增强
完善监管职能是投资体制改革中的首要任务。被监管对象有两个:地方政府即政府投资责任和投资企业。现阶段这两项监管工作都十分薄弱,主要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建设与监管工具的开发。《决定》中指出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项目审计监督、重大项目稽察制度、项目全程监管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社会监督机制。市民对于市政府的投资决策要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各类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监督政府行为中应发挥重要作用。上述工作的开展需要形成统一的管理制度模式,需要调整、进一步细化现有管理部门的职能与财务体系。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城市做试点,推广经验。
在水业领域里需马上建立一套用于企业的监管的体系,特别是开发绩效管理(Benchmarking)体系作为有效管理水业行业的手段和工具及时运用到对于水业领域的监管工作中。现在,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日益加强。只有了解行业的绩效水平,才能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维护公众利益、真正激活各种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竞争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才能更为科学地、目的性明确地推进市场化进程。
五、让政府投资搭上市场机制的快车
政府资金在水业的使用,普遍存在“花别人的钱,办别人的事”造成的浪费与低效问题。政府投资在城市水业不可缺少和政府投资使用的低效是一对长期困扰水业投资的矛盾。无数地方城市政府在两个极端中徘徊,要么逃脱投资责任,对城市水业投资“摔包袱”,要么滥用各级政府资金(包括国债),造成浪费和低效,甚至腐败。《决定》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认可了利用市场机制来发挥政府投资的效益。《决定》提出利用特许经营和投资补助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决定》同时明确水业项目可采用特许经营,通过业主招标制度,开展公平竞争,政府资金做补贴性补充。已经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以回收的资金滚动投资于供水和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使政府资金与市场机制的结合成为可能。
六、两点探讨
《决定》的发布促进了进一步的市场化的具体实施,但是也有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