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城市水业市场化的认识问题。市场化是引资和提高效率发展城市水业的政策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出路,这需要地方政府根据各身情况制定出符合城市长远发展的战略考虑,不能把市场化简单地理解为政府“一卖了之”,也需要警惕“社会资本万能”的错误认识。我们认为,《决定》中“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提法不当,会成为城市政府推卸投资义务的误导和借口。明确水业中垄断性业务和非垄断性业务、公共物品属性程度的不同,需要正确认识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的功能与定位,使其有效衔接。
第二,《决定》更为具体地明确了投资主体多元框架下应该完善的制度与政策,但是如何完善加强其可操作性则需各级政府部门与研究部门进一步的共同努力。系统地调整现有政府职能,同时开发有效的融资与监管工具尤为重要。
提高投资、建设、运行和管理效率是水业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逐步完成政企分离、政资分离、政府转型、产权改革等工作,这些也是市场化工作开展的基础。采用什么样的具体模式来建设与运营则是当地政府为当地公众负责的战略性选择。我们认为中国水业的发展模式应该是多样的,既有以国有企业为主角的地方政府投资或在国债支持下政府主导型的发展模式,也有以独资、合资、联营等方式、以社会资本主导型的发展模式。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能够正确认识它们对于本地公众的责任与义务、行使其职责。真正形成包括各种所有权企业间的竞争和各种资本的竞争在内的公平的有效竞争环境,使提高效率所能降低的成本能够高于新体制下所产生的项目回报、融资成本的增加和监管成本增加的总和,使公众真正受益。
投资体制改革是系统工程,不可急于求成,需要因地制宜,充分领会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主旨精神,有计划地进行系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