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水价形成机制
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确定水商品的价格和收费体系时一般遵循以下几条原则:(1)成本补偿原则,(2)合理利润原则,(3)反映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价格原则,(4)用户公平负担原则,(5)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对水价的调整,各国通常要考虑通货膨胀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宏观指导性干预,在保证一定时期(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5年)水价基本稳定的条件下,由政府机构或供用双方委托机构或供水单位及时调整水价。
法国水价政策的制定是在国家宏观指导下,采取谨慎而又民主的对话方式及水价听证会制度,通过各流域委员会与用水户协商,确定水费和污染税费的标准,并由各流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水管局负责向用户收取。英国水价的制定完全按市场经济条件下投入—产出模式运作,确保回收成本,并有适度盈余,国家设定一个价格上限进行宏观调控。美国采用的水价形成机制有:服务成本定价、支付能力定价、机会成本定价、增量成本定价和市场需求定价等,普遍采用的是服务成本法。美国制定水价一般按单个工程定价,每个工程制定自己的水价。澳大利亚城市供水引入了“依用水户付费”的水价制度,即水价由与用水量无关的固定费用和基于用水量的可变费用构成,水价不仅与供水成本有关,而且与用户的用水水平有关。加拿大联邦政府只对其直接管辖的地区负责,直接制定这些地区的水价标准,除此之外,水价主要由各省和地方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在其中只起宏观指导作用。日本的家庭生活用水水费一般占家庭消费支出的0.6%~1.0%。泰国、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则规定,家庭用水水费应在平均家庭收入的3%以内。
4.水法规体系的作用
完善的水法律体系是发达国家城市水资源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美国虽然没有全国性统一的水法,但其法制建设比较完善,有一套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权制度或水的管理制度,法律对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其水资源管理以各州自行立法与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州际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矛盾由联邦政府有关机构(如垦务局、陆军工程师兵团、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则诉诸法律,通过司法程序予以解决。法国和日本都有全国性水法,十分注重以法制手段来规范各种水事行为和水资源管理。
5.水环境保护
美国、英国、日本、荷兰等发达国家在经过了水污染的阵痛之后,不得不重视水资源保护工作,纷纷成立水环境保护机构,或提高其级别,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同国家管理形式不同。一是美国、前苏联等国家把水质监测与监督由不同的部门实施的模式。二是由一个部门管理,由水利系统或环保系统统一管理。如英国环保局一管到底,不设水利部,水管理直接进入市场,政府只是宏观调控。荷兰则由水利部门负责。法国水务局进行质与量统一管理,包括收取水费、排污费,水资源开发,供水等。法国的管理方式在当今各国中比较普遍。三是跨省、跨地区的大江大河是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质与水量统一管理,几乎各国大江大河都采用这种模式,而以法国、荷兰最为典型,是一条成功的经验。法国按大流域分设6个水务局,荷兰以流域为单元设立水董事会,由水法赋予权力,依法管理水量水质。
二、国外城市水务管理经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