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谁来代表公众利益
资产转让的主导政府部门大都是国资部门,对资产部门而言保值增值是资产转让的首要环节,这本无可厚非。但水业垄断经营的特性,造成水价不是市场竞争确定的价格,而是政府的管制价格,如果一味强调资产增值,必然将投资收益转嫁于公众的额外支付。
十六届三中全会所强调的政资分开,在城市水业中体现得尤为充分和重要。政府部门是作为资产代表还是公众利益代表,将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立场。一方面,资产部门希望水业资产高价出售,获得业绩。同时,政府必然会因为水业资产的溢价出售而面临高额水价的压力,但是这个风险由于具有长期性,往往被本届政府所忽略。另一方面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监管部门,希望能够控制水价,减少公众压力,从而不主张资产的溢价出售。
目前的中国,在城市化迅速发展,城市建设急需资金的背景下,城市政府往往忽略公众利益或者说我们还没有真正建立起能够代表和反映公众利益的体制和机制。因此,公众利益被侵犯则成为必然。
在水业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实际存在三方利益者,一是公众利益,理应由政府来代表,但实际严重缺位;二是国有资产利益,由于变现的资产可以被市长立即支配,往往处于强势;三是企业利益作为市场化的精明的投资人,其算盘永远是最准确的。
很明显,如果水业资产的转让交易在这三方之间进行博弈,实现的只能是“双赢”,而“双赢”的输家就是公众。具体表现就是,公众必须为政府水业资产的溢价收益支付超额的水费,而公众往往不知情。
4.水业资产的公开、公平交易
水业资产转让是三方利益的均衡,我们认为,在实际操作中,不宜侵犯公众利益。对水业资产进行溢价出让。
以合肥王小郢污水处理项目为例,现在的做法是在基本运营费用不到0.2元/立方米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个0.75元/立方米的高价,让投资者在出资总额上进行竞争,结果所有投标的报价都远远高出资产净值。科学的做法应该是,锁定资产按净值2.6亿出让,让竞标人在处理费用上竞争。这两种模式对投资人没有本质的投资回报区别,但是对公众支付却有天壤之别。
5.溢价出售的风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