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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务行政管理体制研究(缩减本) |
时间:2007-09-20 来源: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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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委员会仍需要强调监管的范畴和政企分离的原则。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职能应当坚定不移的市场化,在地区成立水资源开发的企业,诸如水务公司,而不是水务局,全面负责区域水资源开发工作,包括供水、排水与地下水资源开发,避免出现“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局面,也使这些公司尽量少受财政限制与政府干预。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虽然是否建、如何建等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但仍不应该有水务委员会全权负责,而是应该由水务委员会提出立项,由发改委组织专家论证和批准,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招投标。 方案之二:(流域优先)成立具有相当权力的流域管理委员会
除了可以通过上述成立国家水务委员会在高行政级别上进行协调之外,另一种方式是仍保持目前水利部、环保总局和建设部涉及水务管理的相关职能,以流域为主线成立具有相当权利的流域管理委员会对这些部委进行监督和协调。 方案之三:(尚方宝剑)成立垂直管理的水环境管理体制 水污染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能够有效避免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防止猫鼠同灶)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与效果。海南、陕西等地方已经开始实行地市以下环保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方案之四:(简政务实)撤销水利部成立水务部 当前水利部自上而下推行成立水务局的情况下,另一种可行的方式是借机撤销水利部,在超越部门利益的前提下成立新的水务部来实现水务的集成管理。新成立的水务部是以现有的水利部为主体,将建设部、环保总局、农林部门的涉水管理职能一起合并进入。 方案之五:(柏拉图式未来)地方政府主导的水务管理模式 取消所有涉水的中央部门,中央仅负责协调,由现有地方政府对所辖区域的水务实施管理。实现地方分权的水务管理机制的关键在于完善的法律和确保法律的权威,只有在严格的法律框架内,才能够实现地方政府之间利益的协调。 方案之六:(雅俗共赏)保持现有机构不变,实现有效协调和制衡 在水务管理体制没有进行实质性改革之前,在现有的管理机构之间加强有效的协调和制衡,首先,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完善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体现经济与环境并重。其次,加强地方政府之间的制衡,对于流域流经的各个省份,相互之间设立水务办事处、委派水务监督人员,相互监督水资源利用和水污染排放的执行情况,加强环境保护。再次,水利部、建设部、环保总局之间的制衡,将职能存在交叉的司、处改革为监督部门,各部委相互监督。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各部竭力扩大各自权利范围。中央由常务副总理协调,发改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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