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70年代
在70年代,为解决城市污水的净化处理问题,一些成市利用郊区的坑塘洼地、废河道、沼泽地等,稍加整修或围堤筑坝,建成稳定塘,对城市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稳定塘一般分为:沉淀区、厌氧区、缺氧区、兼氧区和好氧区;有的还设有深度处理区。实践表明,设计合理,管理完善的稳定塘,其净化污水效果较好,且具有电耗低、运行成本低、管理方便和设计简单等优点。利用适当地形建塘,土方量小,可不征或少征地,投资省、式期快。但是稳定塘也有占地多、处理效果受气候、季节影响较大、易污染地下水、污泥不易排除和处理利用等缺点。据调查这个时期在全国已建成投用投入使用的各种类型的稳定塘有38座,分布在17个省、自治区、市;每日处理城市污水量172.7万m3,其中城市生活污水量占一半;其余包括石油、化工、造纸、印染等多种工业废水。以齐齐哈尔、呼和浩特、长沙、武汉、保定和新疆地区一些城市具有代表性。
上海市从60年代末开始,先后进行了城区污水输送干线工程建设——东干线、南干线工程建设,将合制污水排入长江,以减少对黄浦江市区段的水质污染。
由于开始重视防止“公害”和引进先进工业技术,开展与国外的技术交流,并逐步加以应用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逐步探索和适应我国国情的设计和工程技术,为随之而来的建设高潮奠定了基础。
1.4
80年代
在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水污染日益得到重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有较快发展。鉴于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国内投资少、金融机构款利率高、要求还贷年限短,以及排水设施运行不收费无力偿还贷款等到现行政策无法适应的情况下,国家适时调整政策,规定在城市政府担保还贷条件下,准许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设备供应商的优惠贷款,推动了一大批城市新建排水设施,较好的控制了城市水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要求建设、完善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并对社会环境质量标准,以及结合中国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及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做了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报告书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人国开始征收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明确要求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做到专款专用于排水设施的维修养护、运行和建设。
《关于防止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文件中规定,除少数大型企业或远离城镇的企业,可自行处理达标利用或排放外,其他能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应由以企业单独治理为主逐步过渡到以城市汇水区为单元,区域综合治理为主。企业只需要对重金属和难生化降解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曲必要的预处理,达到城市排水管道接纳的排放标准后始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其余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排水客网,由城市综合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广州市在建设大坦沙污水处理厂时采取要求企业按所排放的水质和水量,承担应分摊的基本建设资金;新建企业则按“三同时”投资比例,将污水处理的基本建设资金向城市主管部门缴纳,以集中使用于水污染综合治理工程的建设。建设部为此发文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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