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按照权限,审查建设项目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者不予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
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水资源费的收取范围、标准、使用管理进行清理检查,将城市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对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城市水资源费的,依照《预算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行业尚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给予业务上的指导。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和实施本辖区城市用水定额,负责年度用水计划的制定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用水定额;主管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下达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和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和城市居民用水计划指标,临时用水审批,根据当地实际分行业制定并公布实施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标准,验收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负责节约用水的统计工作,指导水平衡测试并协助用水单位对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进行改造,依照规定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收加价水费;依照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收取以自备井取水的单位的水资源费;负责制定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报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安排使用;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中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归口管理工作;主管本市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实施城市公用事业方面的监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供水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及复审,对违反《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供水企业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达公共供水计划,审批日用水1000立方米的用户的立户、改变用水性质、需恢复用水的申请,审批城市供水企业暂停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申请,会同规划、消防部门和公共供水企业共同确定新建消火栓的选址,会同卫生部门审批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物价部审批供水价格。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供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的人同编制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水耗超过规定指标的取水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对欺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水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认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会同供水主管部门审批自建供水管网确需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联接的申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收缴水资源费和超计划用水的加价水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核准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使用计划并安排使用。
石家庄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委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对供水条件或节水设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审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计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和实施本市城市用水定额。
市自来水公司下达公共供水年度计划;按供水收取水资源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加强用水设备、设施的维护,堵塞跑、冒、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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