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全市排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区域内主要河道的综合治理,综合管理各项水利资金并进行审计监督(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石家庄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协同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凡对水资源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都必须作出对水资源的影响评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施工。
石家庄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统一管理城市排水、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的排水工作,并建立与健全排水水质监测站,掌握管网出口的水质与流量,贯彻执行排水许可和增容许可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地直水资源保护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老污染源实行总量浓度控制,防止新污染源的产生,负责水源水质的监测及污染事故的处理,登记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设施、治理设施并按规定收缴排污费、超标准污费,对新建、改建项目提出的环境影响报告进行审查;会同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统一管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石家庄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收费许可证”,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使用,会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下达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的贷款计划。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排水、排污要求;审查自建的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管道的连接申请。
石家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供水部门、水利部门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石家庄市自来水公司和节水办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
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自己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农新产品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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