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
水质控制
水质控制是指,通过建立一种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使城市供水水质达到与其使用目的相适应的水质标准。就世界范围内看,水质标准可依照国家行政管理的原则由政府部门制定,也可以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由行业协会组织来制定,水质标准还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情况和经济技术条件适时地加以修订,亦即水质标准应同社会文明发展的进程相适应。我国目前执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很低的,法定检测项目仅有35项,而发达国家执行的标准要高得多,检测项目均在88项以上,美国的控制性检测项目更是高达272项。
中国目前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状况,固然与所采用的传统净水工艺的局限性和我国供水企业的经济条件有着直接的关系,但同时也与我国水环境污染以及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体制关系甚大。按水的种类分,水质可分为原水水质、出厂水质和管网水质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按水的使用用途分,水质分为生活用水水质、工业用水水质、农灌用水水质、消防用水水质等等。不同种类和不同用途的水应具有不同的水质标准,使之成为一个易于操作的水质标准体系。供水企业的责任是维护原水水质,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统一调度自来水和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按用户的不同使用要求和相应的水质标准实行分质供水。但在现状条件下,实行分质供水还有许多具体困难,而供水企业在水质控制中的作用仅仅是生产管理。如同实现任何一项控制都必须在管理体系中设立制约机制一样,水质的有效控制也必须依赖监督管理。为此,建设部于199年1月7日颁布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强化了监督管理机制。根据该规章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实行了企业自检、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国家成立“国家水质中心”,并以此中心为“网头”组成由国家和地方两级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络构成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行业监测体系,定期或随机抽检城市供水水质并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国家水质中心、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受城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能。该规章还对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和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很好地体现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中供水企业与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的科学性,体现了管理机构精简的原则,是城市供水水质能够得以控制的基本保障。
综上所述,我国在水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保证城市供水水质为中心、以污染治理为重点的原则,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和水源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精简机构和以法治水的原则,调动企业、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主动性,充分发挥国家水质中心、国家站、地方站在供水水质管理中的行业监测和行政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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