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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时间:2006-12-26 来源: 作者:


  

5.基础管理    

5.1 依法管水。有城市供水、城市节水、城市地下水管理的法规、规章,依法对用水单位定期全面进行检查、对节水各项工作进行管理。    

5.2 节水机构。有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区(县)、局(总公司)及用水单位都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    

5.3 节水规划。依据本市总体规划,根据国家、省提出的编制节水中长期规划大纲的深度要求,编制完成本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经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4 水资源利用。合理配置水资源,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开展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和中水设施建设,使污水资源化。沿海城市鼓励使用海水资源,节约淡水资源。有全市水资源储量、分布情况等完整的资料。合理开发、调蓄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有效控制用水量的增长。    

5.5 城市地下水管理。根据水资源的中长期规划对城市地下水实行有效管理,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城市地下水,控制地面下沉,保证城市建设安全。    

5.6 建立城市节水指标体系。要有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有相应的统计报表制度,规范化的统计报表和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统一使用建设部编制的城市节水和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管理规范性通用软件。    

5.7 节水科研和设施建设。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节水科研和节水设施建设,并落实资金来源渠道。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需要求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对浪费水的工艺、设备要有计划的进行更新改造。    

5.8 节水器具。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其他浪费水的器具。优先选用国家推荐的定点产品。    

5.9 定额管理。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单位产品先进用水定额。城市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取水量要达到国内较先进水平。    

5.10 节水科学管理。提高节水科学管理水平,运用徽机等先进手段和水平衡测试等科学方法进行节水日常管理,使基础管理达到规范化、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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