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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时间:2006-12-26 来源: 作者:

1.目的和意义    

    为有效地开发与利用城市水资源,提高科学、合理用水水平,使有限的水资源满足人民生活、适应经济持续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制定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   

2.内容与适应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节水型城市的主要遵循原则与城市节水基础管理内容及具体考核指标。本导则适应于各级城市。
  

3.引用标准  

GB/T7119-86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GB8978-8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12454-90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
  

4.定义    

4.1 节约用水。指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管理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有效地使用水资源,保护水资源,适应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持续发展的需要。    

4.2 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统一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4.3 节水型城市。指一个城市通过对用水和节水的科学预测和规划,调整用水结构,加强用水管理,合理配置、开发、利用水资源,形成科学的用水体系,使其社会、经济活动所需用的水量控制在本地区自然界提供的或者当代科学技术水平能达到或可得到的水资源的量的范围内,并使水资源得到有效地保护。    

4.4 工业。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营、集体、三资、个体等所有工业。    

4.5 取水量。指为满足城市用水需求,直接从自然界取用的水量,包括自来水、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地下水、地表水水源被第一次利的水量。    

4.6 用水量。指直接从自然界取用的水量、循环水量和回用的废水等其他用水量。

4.7 自建供水设施。指用水单位以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的设施。    

4.8 城市公共供水。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的用水。按用水性质分为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和城市建设用水。生活用水包括商业用水、机关事业单位用水(含部队、院校等)和居民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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