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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财政支出压力分析

时间:2006-12-26 来源: 作者:

  (三)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是促进节约用水的核心内容。由于用水性质的多样性,使得水价形成机制具有复杂性。水价管理在遵循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同时,确定符合国情的水资源使用费和累进式水价制度,同时应将具有公共利益特征的用水和经济发展用水区别对待。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十分注意经济手段的运用,最重要的是制定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水价政策,例如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根据“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的原则,在定额范围内实行基本水价,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既可限制超额用水,又不加重大多数用户基本用水的负担,充分发挥价格对促进节水的杠杆作用。此外,还可实行季节浮动水价和不同水源的联调水价,运用来水峰枯不同时期、白天与夜晚不同灌水时间的价格浮动鼓励节水。运用联调水价实现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调配,对有利于减少地下水开采和涵养地下水源的用水给予优惠的水价政策,以提高深层地下水资源价格的手段控制地下水超采。与完善水价相配套,还应加快用水计量体系的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手段,实行按立方米计量、按户收费,尽快扭转某些地区和某些灌溉领域喝“大锅水”的平均主义现象。

  (四)完善水资源费征管体系

  目前,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重偏低,除北京、天津和山东的部分地区水资源费标准超过1元/立方米外,其他各省水资源费整体水平都较低,大多都在几分钱左右。与水价相比,当前水资源费占水价的比重也不合理,绝大多数省份水资源费占终端水价的比重严重偏低,最高的为北京,占25%左右,最低的为西藏,占0%,全国平均在3%~5%。这种费、价结构状况没有体现水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性产品的基本属性,当然也就不利于节约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水资源费是将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最有效的形式,政府应采用作为对水资源使用的经济政策导向,通过设定不同的收费标准,鼓励、限制和约束水资源使用类型。将水资源费作为财政专项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预算用于水资源保护和公益性水资源开发及其管理等特定项目。今后要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扩大水资源费费基,适当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随着水资源费的逐渐扩大,有必要考虑从中切出一部分用于设立节水专项基金,用于增加促进节水方面的公共支出。

  (五)加快节水法规体系建设,将节水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通过法律法规形式明确国家对水资源管理的理念、方针、政策和策略,以保证连续性和稳定性,规范全社会对水资源的利用。《水法》是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还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和水利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法规体系。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审议并通过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对取水资格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作了明确规范,近期还应研究制定《全国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把高效、综合利用水资源工作纳入法制轨道。节水试点城市应尽快建立完善有关节水的政策法规,科学制定节水计划,将其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使节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建立相应的执法队伍,加大对节水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此外,还应尽快制定《农业节水法》,将推广农业节水的原则和要求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和广大农民实施农业节水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大中型灌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农业节水管理体制及节约水资源等经济法律问题。与此相配套,还应建立健全农业节水技术标准体系和农业节水指标评价体系,逐步实现农业节水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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