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调研
时间:2006-12-26 来源: 作者:
(4)建立节水机制,促进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
建立节水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并完善节水产品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加强对节水设备和器具及其生产企业的管理和认证,逐步淘汰耗水量大的产品。
建立节水设备、器具生产企业的扶持制度,制订相应的投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水设备技术科研成果的转化,降低节水产品的成本,提高节水产品的竞争力,扩大节水产品的市场份额。
尽快建立、完善合理水价形成机制,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逐步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制度,对于中水回用实行优惠价格,通过成本约束促进用水户节水。
建立科学的分水和水权转让机制,使节水户能够将节约的水转让给其他用户并获得收益,通过利益驱动促使用水户节水,并促进水资源从低效益的用途向高效益的用途转移。
(5)加强基础研究,建立两套指标体系和节水指标评价体系
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基础上,尽快建立并实施用水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两套指标体系。加快对节水指标评价体系的研究,根据不同区域和地域的特点、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设计节水指标体系,力争在试点工作结束前,形成一套较规范、完整的节水评价指标体系,对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的成效进行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
(6)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将节水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尽快出台《全国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抓紧制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等一系列节水型社会配套管理办法和法规,形成有利于节水事业和节水产业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把高效和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试点城市应完善城市节水的有关政策法规,科学制定城市节水计划,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综合部署,加强对城市节水的领导,使节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建立执法队伍,加大对节水的监督和执法力度。
(7)加大对试点的指导监督力度,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
水利部水资源司应根据试点方案的实施进度,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及时传达贯彻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总结经验并及时宣传推广,发现问题尽快解决。水利部相关司局也应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各省、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协同配合,共同促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节水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进展缓慢、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应予以警告和批评。同时要在目前节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