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要进一步理顺和逐步提高城市供水价格,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以促进污水减量排放和节约用水。要充分利用价格这个经济杠杆的作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工作。各地应当按照国家已经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水价。特别是当前城市供水价格还普遍偏低的情况下,适时、合理地调整水价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促进节约用水最有效的手段。各地在调整和改革水价的过程中,要尽快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科学地规范城市水价的管理。在调整和理顺水价的同时,要加快供排水行业和企业制度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降低成本,加强管理,提高水的利用效率。
4、城市污水也是一种资源,随着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发展,城市污水处理量逐年增加,污水的资源化问题应当提到重要议程,特别是一些缺水城市,应尽快研究污水回用问题。近几年,国家和各地方都加大了水污染的治理力度,特别是“三河三湖”(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和滇池)流域地区的治理。对于缺水地区的城市,应当在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同时,将污水回用设施建设一并考虑。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经济合理地确定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处理工艺。要用战略的眼光全面规划和统筹解决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对于一些工业用水和市政、环境卫生及生态景观等用水,可以利用经处理后的污水。应当在水资源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对远距离调水和污水处理后回用进行一下全面的经济技术比较,更经济合理地利用现有水资源。同时要科学确定供水水源次序,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
5、地下水是相对优质的水源,应当主要以城市生活用水为主,在城市公共供水可以达到的地区,不应当再发展自备水源,应当严格控制并逐步减少自备水的开采量并逐步关闭自备井。对于有地面水可利用的地区,在保证采补平衡的基础上,将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或城市第二水源。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特别是北方地区的一些城市,应当将地下水的回灌作为一项战略措施,以城市处理后达标的污水为水源,或者在丰水期将地面水处理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后回灌到地下,以备于在干旱年份或旱季使用。北方地区应当有计划、有部署地全面启动地下水的回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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