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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型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实现途径

时间:2006-12-26 来源: 作者:

3)要把节水与治污结合起来。

    中央明确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我们今天谈的主题是建设节水型社会,更严格说,应该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节水与防污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道理是一样的。

    节水需要分析水资源承载力,防污则需要分析水环境承载力。水资源承载能力讲的是用水即取水这一面。用水后产生了污水,污水又排放到一定的水域里去,这个水域能够承载多少污水和污染物的排放呢?因此,水环境承载能力指的是在一定的水域,其水体能够被继续使用并仍保持良好生态系统时,所能够容纳污水及污染物的最大能力。

    水资源承载力体现在水的使用权上,水环境承载力体现在排污权上。水权和排污权,实际就是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具体化。有水的使用就有水的排放,取水和排水是辩证的统一。在研究水的使用时,必须同时研究水的排放。用水以后产生的污水排回水域后,如果超过了该水域的水环境承载力,那么取水许可的发放就成问题。因此,在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同时,必须研究和认定排水的许可。

    和节水一样,防污也要建立两套指标,一套是宏观控制指标,另一套是定额指标。宏观控制指标就是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水域的纳污能力,确定某一区域工业、农业、生活污染控制总量。定额指标衡量每个排污单元的排污标准。排污许可应该按照宏观控制指标和微观定额指标管理。

    水权可以交易,排污权也有交易的问题。排污权卖方通过技术改造治理污染,减少排放总量,从而出售剩余排污权以获得经济回报;而那些没有按照政府规定减排或因减排代价过高而不愿减排的企业,就要按照市场价格,向市场或其他企业购买指标,就要付出经济成本。因此,排污权交易可以形成企业保护水环境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节水型社会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水型社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应该看到,建设节水型社会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付出长期的努力。

1、党中央、国务院对节水型社会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

    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建立节水型社会。2002年的《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进节水措施,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要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2005年3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把建设节水型社会作为解决我国干旱缺水问题最根本的战略举措”。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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