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于1958年12月颁布了《水质保护法》和《工厂废水控制法》,这两项法律于1959年3月生效。政府还于1967年8月颁布了《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1971年6月,日本又颁布了《水污染控制法》,其首要目的是加强实施排放标准的措施,第三个目的是把实施权交给地方当局,第四个目的是建立公共水域的监测和评价系统。
匈牙利于1964年公布水利的法令,1965年通过国家水利发展的远景规划,还设立了中央水资源管理局。
在原苏联,合理利用水资源和防止水污染的工作已成为国家的重要任务。早在1919年,它就成立了中央水资源保护委员会,其任务包括:对接纳企业排放废水的水域进行调查,寻求保护所有水源的方法,审议与废水净化有关的所有问题。1960年苏联部长会议通过了“有关调整苏联水资源利用和加强保护”的决议,根据此项决议,成立了水资源保护组织和制定了水域保护措施。此外,还建立了国家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监督组织。1970年10月,苏联最高苏维埃审查和批准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水基本法”。该法是保障水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河流湖泊等不受污染的有效手段。
罗马尼亚1974年通过水法,其中明确规定水的管理机关是全国水的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
法国1964年制定水法以来,就将水资源从政治管理、行政管理改成按地理特点及水文特点进行分区管理,把全国共分成6个流域或流域集团,各自设置一个流域财务厅。流域财务厅是公共行政机关,由行政当局、流域界集团、用水户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经营管理,一方面在财政上具有自主权另一方面从事流域内各种活动。流域委员会除调解用水纠纷外,还具有批准流域财务厅提出的关于水资源开发、水质保护及防洪等长远规划的职务。
荷兰王国是一个由多个自治省组成的国家。具有三级政府组织:(1)中央政府;(2)12个省;(3)大约800个市。中央政府和省政府负责“综合”管理,下面是“职能”管理,由约200个水管局负责。水管局的职责是管理其相应辖区内的道路、堤坝、桥梁和水道,还要负责水量和水质。
从上可以看出,由于水资源牵涉到农业、工业、城市、运输、能源、环境、生物、旅游等各个方面,具有明显的多学科性,各国都在建立国家一级的管理机构。但也有地区或流域性的管理机构,如英国泰晤士水管理局,服务人口约1200万,其中包括伦敦城区内的700万人,拥有14000km3的范围。
三、节约用水是当今解决城市用水供需矛盾的重要出路
1.节约工业用水是节水的重点
城市中工业用水量的比重逐年增加。2000年世界各国的工业需水量约占世界总需水量的25%。据统计,城市和工业用水大体上经过15年的时间用水量翻一翻。尤其是欧洲和美国等一些工业发达国家,工业用水量占城市总用水量的比例还要大。有关世界城市和工业用水量的统计见表1-3、表1-4。
为了解决水资源不足的问题,许多国家和城市把节约用水作为节水的重点。主要措施是重复利用工业内部已使用过的水,即一水多用。据报道,炼油厂用单程冷却水加工1t原油需用水30t,如采用循环水冷却,用水量可隆至原来的1/24。原西德鲁尔市比较注意一水多用、循环用水,使工业产品的单位耗水量降低。以炼钢为例,每炼1t粗钢美国通常用水100m3,原苏联标准定额为115m3(实际上达140~250m3)。而鲁尔市只用5m3。鲁尔市生产1t煤耗水仅用1.74m3。日本大阪1970年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只有47.4%,到1981年已提高到81.7%。如日本的横滨市1982年水的重复利用率已达92.7%,其中冷却水为95.2%,锅炉为77.9%,冲洗水为91.2%,其他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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