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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水业市场化:BOT还是准BOT

时间:2006-12-04 来源: 作者:

近年来,BOT(建设-经营-移交)几乎成为中国城市水业市场化的代名词。作为社会资本和政府的结合,BOT项目的优劣势都很明显:在产权最终由政府获得的前提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中,弥补财政资金不足,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和债务风险;有效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前期费用高,本质是政府与企业长达2030年的权责约定,需要设计科学的体系和规范的程序来保障。
     
BOT则是针对国内近年来出现的,大量号称BOT项目而实际不具有项目融资特征的项目而提出的一个概念,与BOT最根本的区别就是不属于项目融资。
     
在中国城市水业市场化进程中,不管是BOT还是准BOT,我们都要进行冷静的反思。
     
城市水业面临BOT选择难题
     
自从1998年成都第六水厂B厂应用BOT模式建设,并作为国家BOT的试点以来,BOT模式在城市水业中发展迅速。最初以规范的BOT模式为主,主要投资人、资金来源和融资形式都是国际化的。代表性的项目除了成都项目外,还有北京第十水厂A厂等。目前则以准BOT模式为主导,据不完全统计,现在各种类型的准BOT项目已经达几百个,而且投资方基本都已国产化
     BOT
的流行主要有以下原因:
     
首先,投融资体制改革跟不上城市水业发展的投资需求。作为城市水业主要投资主体的城市政府,在城市化水平迅速提高的背景下,普遍存在财政资金不足,市政债券等政府商业融资手段受限的问题,建设资金不能得以满足。
     
其次,部分政府存在想把水业投资当包袱甩掉的思想,加上将引资作为政绩考核标准的观念,更使城市政府不顾自身监管能力和地方经济能力的限制,一哄而上要搞BOT
     
第三,由于对BOT的误解和曲解,以及部分媒体半懂不懂的宣传造势和推波助澜,夸大了BOT的优势,没有客观认识BOT的特征和适用性。
     
第四,中央政府对城市政府缺乏有效的指导、约束和监管,特别是在法律法规上跟不上实际的需求,有关BOT和特许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是空白。即便是20045月实施的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也存在法律层次不高、可操作性不强的局限。
     
最后,在需求巨大、概念热炒、法律空白、地方政府无知无畏却有为的情况下,一些同样一知半解的企业在逐利本性的驱使下蜂拥而入水业市场,特别是资金门槛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城镇的水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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