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市场化投资体系中的政府投资责任
开放市场、打破政府垄断、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于水业设施建设是城市水业市场化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私营部门的介入绝不意味着政府可以彻底摆脱投资责任;相反,政府必须承担自己不可推卸的投资责任。
基于水业的固有的准公共物品特点,水源保护、管网建设等投资均属于非经营性资产,很难纳入投资收益的范围,需要政府以财政等公共支付形式予以解决,以体现城市水业中不可缺少的社会效益;另一方面,出于节水和技术引导等战略需要,即便是可以清晰核定成本与收益的领域,政府也需要提供部分引导性资金。以上两部分的政府投资均不应纳入投资回报的基数之中。
城市水业具有重要的内部收益和显著的外部收益,内部收益指城市水业投资经营者的直接经济效益;外部收益表现在环境效益上。城市水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它的健全和完善将使城市发展条件和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同时,城市政府也可以在土地增值等方面得到一定的外部收益。某种意义上,城市水业的外部收益大于所创造的内部收益。
即便是经营性水业设施的投资,在政府财力许可的情况下,政府仍然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降低水价的社会压力。在城市水业市场化改革过程中,政府投资责任的表现方式对于改革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
上海竹园二期污水处理BOT项目是政府通过补贴控制服务价格的典范。作为污水二级处理,市场竞标价格低至0.34元/吨,不是因为恶性的竞争,而是因为政府的补贴,上海政府不仅在土地、管网以及拆迁上为项目铺平道路,还通过上海排水公司利用政策性贷款予以了大额补助。该项目的低价为市场化下政府责任、企业责任以及公众责任的合理分配提供了例证。哈尔滨太平污水处理BOT项目同样因为政府地价、拆迁以及污泥清运等责任性承担,使污水处理费控制在了0.6元/吨以下。
成都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采取了相反的方式。在其1.076亿美元总投资中,有60%的资金用于水厂之外的管网建设(BT模式),甚至包括了与水源六厂B厂无直接关系的与A厂配套的部分管网。政府的"投资搭车"极大地加大了投资人的融资压力,从而提升了服务水价达到了1.27元/吨的服务均价。虽然项目进行了很好的竞标和成本控制,但是与企业锁定的供水服务价格仍然高出了服务采购方的承受底限,为项目的长期实施带来极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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