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行政行为监管
监管同样包括对城市政府的监管,城市政府在新兴市场化改革,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等等过程之中,是不是体现出公正、合理,代表公众利益,还是短期行为,还是暗箱操作,还是藏有腐败行为等等。所以中纪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把我们的市场化改革推向特许经营的过程中,把各项都列入了一个纲要的范围,这里主要是对监管部门或者是政府部门在运作过程中,规范性进行硬性规定。在目前出台的一些办法里,我们规定了上级主管部门要参与和指导城市的市场化改革方案的论证。重要的特许经营协议,或者服务合同文本,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求公示、公开和公开参与。在监管意见的制定和研究中,这方面应当有所具体,更有加强。所以监管不是仅仅对投资运营者的监管,同样是对特许经营的另一方或者活动主体的另一方的政府部门的监管。这需要监管部门的独立性,或者是监管今后的独立性,这在我们国家还存在法律障碍。但是这个目标应该是明确的一个趋势。在国外,监管机构被称为第四部门,所谓三权分立以后,出来第四权利,集有限的立法、司法为一身,监管机构将来是第四权利机构。
在我们国家,当然要有一个过程,要与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吻合,但是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应该在制度设计里开始体现。如国家安全监督总局成立以后,将供水事故列入了特大中大事故。所以我们把安全机制作为我们监管的全过程,全流程监管的一个要求。这是其它行业,或者说一般的行业所不能体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