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规范性原则
供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质也是水务行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体现,在倡导产权多元化中,应明确其目的是市场化,目的是改革现有独资体制的弊病,而不单独是为引进外资。许多地方政府为扯起“招商引资”大旗,创出“改革开放”业绩,将水务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招商引资”的动因,这其实是本末倒置。对待引入的新的产权主体,应不论是“内资”亦或“外资”,只要具备强大的资金实力,良好的公众信誉,充足的供水管理经验,先进的技术储备;只要是目光着眼长远,力图长期投资,而不是急功近利、寻求短期暴利的资本运作,都应一视同仁,应引入知名的中介机构运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竞争手段来选择最佳合作伙伴。
另外,对于长沙市自来水公司这样的大型企业,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Investment
Guidance Catalogue),管网应采取中方控股的形式,虽然中方控股,但必须通过公司章程,确立新一方的经营管理地位,保证在日后先进的经营理念、管理和技术能够更新的供水企业中得到迅速引进和实施,避免造成新的“政企不分”。同时,在资产评估和转让过程中,应清晰严格,并应注重无形资产的价值确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开放与监管并重原则
供水企业与城市生产建设和百姓生活息息相关,产品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该产业的不可破产性。在供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鼓励对所有有资质的资本开放,但也要谨慎防范风险。比如,某一投资者可以用第一个能投资供水企业的股权或水费收费扫做抵押(质)品进行贷款,再投入到第二个供水企业认购股份,如此循环地用一笔资金占据多家供水企业,貌似水业投资实力雄劲,业界经验充足,实质是一种纯粹的资本玩家,隐藏着极大风险。另外,某些无资金实力的空壳公司,利用银行对供水企业未来收益的良好预期和风险的低估,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作为后盾,在股权受让协议前,仅拿出10%左右少量现金,其余需正式协议签定后甚至一年内再注入从银行贷来的资金以“空手套白狼”,而供水企业的后续建设资金投资乏力,严重影响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对于产权转让过程中,政府应予以科学监管,确保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另外,改革后,政府的角色发生转变,政府由直接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从管行业转变为管市场,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政府应严格特许经营权制度,对供水质量、服务质量、供水价格、建设规划等予以严密监管、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健康发展的供水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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