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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供水管网漏损水平的评价

时间:2006-12-21 来源: 作者:

  供水管网的漏损,通常包括输配水管网及供配件的漏水;用户水表前的支管及其配件漏水、给水管网中的水池水塔及水表前的屋顶水箱、水池漏水、溢水,以及一切未报数量的用户私自接水等。

  供水管网漏水将浪费大量水资源,增加供水设备造价,提高供水成本,对那些供水不足的城市其影响就更为突出,因此,世界各国均把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水量作为供水企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来对待。本文通过对我国当前漏损控制工作水平的探讨,以便今后采取改进的政策和措施。

  我国和多数其它国家一样,是用管网漏失率来衡量供水管网的漏损水平的:

  即漏失率=(年供水总量-年售水总数)/年供水总量×100%

  1986年日本全国的平均漏失率为13%(未收费率或无效率为16.5%),1985年丹麦哥本哈根等12个主要城市的平均漏失率为11.1%;1986年芬兰全国的未收费率为17%;意大利90个城市平均漏失率为25%;1987年巴西38个城市的平均漏失率为25%;瑞典284个城市平均漏失率为20%;波兰49个城市(占全国总水量的40%)的漏失率为0.6%-50%,其中32个城市为4%~9%,

  据中国城镇供水协会1987年统计,我国382个城市除部份城市数据不齐外,最低为0.21%,最高为50.92%,331个城市的平均漏失率为8.38%,加权平均的漏失率为7.67%。按照这个数据,我国漏失率水平可以说已列于世界先进的行列。而我国供水管网漏损是否真正达到了这个水平,我们认为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对计量正确性要有一个评价

  漏失率决定于出厂水与用户用水的计量值,因此首先对计量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要有一个评价。我国国家标准的用户水表,当表内漏网阻塞时计量会偏高,偏高程度决定了漏网孔口垃圾阻塞严重程度,计量可能偏高10%30%,甚至5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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