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地处江淮下游,河湖纵横,水资源丰富,但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一些地区,大量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体,污染加剧,致使不少城市出现水质型缺水。水污染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和影响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始终把城镇水污染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作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大力推行城市节约用水和区域集中供水,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特别是“九五”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在建设部的关心和指导下,狠抓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成了一大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城镇水污染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城镇水污染状况得到初步遏制。到2006年底,我省县以上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能力达到585万立方米/日。此外,我省还有100多座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建成投运。
近几年我省城市污水处理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之所以得到全方位的整体推进,这主要得益于我们抓住了污水处理产业化这根主线。到目前为止,全省已有50多个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按照产业化的方式进行运作,累计融集社会资金约26亿元,全省约70%的城市污水处理事业单位完成了事改企工作。现将我省污水处理产业化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省在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方面,主要开展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政府重视,放开市场。早在2003年,省政府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要求市政公用行业要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运行机制,全面放开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并从资产处置、人员安置、投入措施、财政保障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实施措施意见,省政府9号文是我省实施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工作统领全局的纲领性文件。今年,省委省政府在召开全省环保大会上,又进一步明确要全面开放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市场,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经营领域,省政府在环保大会后出台的《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中,特别强调要加快建立“污染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机制,对治污投资按照略高于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核定价格和收费标准,对社会资本投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地方财政可以按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或贷款贴息,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并给予贷款利率方面的优惠。
(二)建立机制,吸引投资。我省自1997年起开征了城市污水处理费,并制定了《江苏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目前,我省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四市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10~1.15元/立方米,南京市为1.00~1.28元/立方米,其余各市达0.80~1.00元/立方米。最近,省政府在《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又明确提出“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针对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难度大这一突出问题,2005年,省政府还印发了《关于加强自备水源用户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60号)。此后,我厅协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又出台了《江苏省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费的开征,为我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也为推行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市场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省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实施力度大,投资商的回报有保障,因此,国内外很多投资商争相投资我省的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地方政府也因此有更大的选择空间,选择到资金雄厚,技术力量强的投资者。因此可以说,污水处理收费制度的建立,是推行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前提和基础,收费制度的建立健全,直接关系到污水处理产业化工作的成与败。
(三)规范运作,抓住源头。污水处理行业的竞争是有限的竞争,一旦确定了经营者,它就具有自然垄断性,其竞争主要体现在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阶段,所以这个起步阶段的运作一定要规范,要通过比选和竞争来选择最优的合作者。在推进污水处理产业化过程中,我们要求,地方政府在选择投资者和经营者时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处理好竞标与竞价的关系。要求各地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程序,以特许经营协议内容为招标主要条件,综合考虑成本、价格、经营方案、产品质量与服务承诺、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措施等因素,制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报省建设厅组织论证后实施。在具体实施中,为提高工作的规范性,保障公众利益,我厅还要求各地在污水处理产业化的招投标过程中要借助专业咨询机构,参与项目的决策咨询,形成完善的经营管理文件,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和服务协议,明确政府及特许权取得人与特许经营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对实施特许经营的各方行为加以约束,以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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