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省环保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强化出口企业环境监管,有效控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产品出口,推动出口企业率先提高环保水平,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促进贸易平衡。
强化环境监管的对象是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而对这些排污企业中的“两高一资”企业将实行重点监管。
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要求,对本辖区内出口企业加大日常巡查、监督性监测频次,保障其稳定达标排放。建立出口企业环境执法档案管理数据库,对其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整改实施动态管理。各级商务部门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出口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定期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通报一次有出口产品的排污企业违法、违规情况,提供相应处罚决定书,并逐级上报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处罚决定书,暂停受理有关企业出口业务的申请。包括:出口配额、许可证申请;加工贸易合同或项目审批及出口加工贸易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全国性、区域性出口商品交易会、博览会参展、摊位申请等,同时将该企业出口业务申请情况上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务部最终的处罚决定终止受理该企业的出口业务申请,待收到当地环保部门验收通报后,恢复受理未被禁止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企业的出口业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