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减排作为刚性指标已经写进了“十一五”规划,如何实现这个目标,各级领导在想,各级职能部门在想,公众百姓也在想。然而,现实生活中存有这么一种尴尬:每每说起节能减排,列举“技术亮点”往往并不难也并不少,但事实上却是这些“点”常常“串”不起来、“广”不下去,结果“面上”的效果并不明显。
“点上光鲜,面上难行”,这实质上暴露出一个症结——节能减排,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水平能否支撑,更是一个制度安排能否跟得上的问题。正如社会学家所言,一种坏的制度会使好人做坏事,而一种好的制度会使坏人也做好事。在向技术要节能减排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制度在节能减排中的“推力”。
最近,有一项调查披露,大多数市民对节能器具,如节能灯、节水马桶等,往往是“弃之不甘,用之不愿”。细究起来,节能产品之所以叫好不叫座,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有资源产品的价格过低,不节能的损失,抵不上购买节能产品多付的成本。只节省能源却不节省钞票的产品,谁愿意掏腰包呢?再如太阳能发电,它的优点个个心知肚明,但在目前的价格体系下,假如家庭安装太阳能光伏系统供电,那么它的一次性投资就需要十多万元。对此,一般老百姓怎么“消费”得起?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考虑由政策设计来“扶一把”:或是像德国那样由政府对绿色电力采取差额补贴;或是像日本那样对安装的普通家庭进行鼓励政策。所以,我们不少节能产品,其实是被不合理的“制度栅栏”挡住了市场的路。
说节能减排,强调制度比技术更重要还在于有效的制度能防止外部不经济性的问题。所谓外部不经济性,是指企业或个人的生产或消费活动,直接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带来了不良后果。举例来说,排污企业给附近居民和其他企业带来损害,即产生了外部成本;但该排污企业在核算成本时只计算自己的生产成本,没有为外部成本足额埋单。而这个问题靠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协商无法解决,“看不见的手”在此也失灵了,必须通过政府制订并施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制度,使污染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其产生的负外部效应;将污染付费的成本传导到商品和资源的使用者,使他们支付的价格足以补偿生产成本和外部成本。
没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相对称的制度,一出出环境上的“公地悲剧”将不断上演!因而,有专家尖锐地指出,环境友好型社会、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归根到底就是相应制度体系的建设。
在节能减排上,“制度推手”往往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出台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纠正滥用资源环境的倾向,逐步体现出资源环境的使用成本和保护收益,用市场之手来引导节能减排;另一方面,要不断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格执行以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将高耗能、高排污的项目“过滤”掉,促进产业和产品结构的优化升级,用政府之手严管节能减排。
当前,社会节能减排的意识日渐浓烈,一系列新招新举次第呈现。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构建一个制度环境尤为紧要:只有通过制度的执行力与约束力,真正让政府感到职责,让企业感到责任,让百姓感到实惠,全社会才能心悦诚服地参与节能减排,节能减排才能成为社会的自觉行为和主流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