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厂一般设在城市水体的下游、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受洪水威胁、便于污水利用的地方。污水处理厂与居住区或公共建筑要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厂址必须位于集中给水水源下游,并应设在城市工业区、居住区的下游。为保证卫生要求,厂址应与城市工业区、居住区保持约300m以上距离。
(2)厂址宜设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结合污水管道系统布置及纳污水域位置,污水处理厂选址宜设在城市低处,便于污水自流,沿途尽量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
(4)有良好的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厂区地形不受水淹,有良好的防洪、排涝条件。
(5)尽量少拆迁、少占农田,同时厂区规划有扩建的可能,预留远期发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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