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火电、造纸行业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环保部《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即日起,福建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按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申领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持有原福建省版排污许可证的火电造纸行业应更换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及更换的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及更换的范围: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
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及更换的范围: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
二、申请时限
2017年3月底前,排污单位应当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申请领取新版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市、县级环保局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与监管。对已申领福建省排污许可证的现有企业,向原核发环保局申请更换新版排污许可证。对新建项目,排污单位应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且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向实施环评批复的环保局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
省级及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实施环评批复的项目由设区市环保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申领排污许可证,必须根据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平台网址为:www.permit.mep.gov.cn),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及更换新版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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