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中央财政设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2007年和2008年分别安排“以奖代补”资金65亿元和70亿元。截至2008年10月,全国设市城市、县及部分重点建制镇共建成污水处理厂1459座,日处理能力8553万吨(36个大城市共建成288座,日处理能力为3497万吨),分别比“十五”末期增加了60.5%和42.6%,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已由2005年的52%增加到2007年的63%;在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1033个,设计日处理能力约3595万吨。各地按照“厂网并举、管网先行”的原则,加强了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有关部门建立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和评估制度,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明显提高。2008年1—10月份,全国已投入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累计处理污水达190亿吨,运行负荷率达到76%,同比分别增长了21%和约3个百分点。
(五)严格环境准入关
国家不断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进一步规范环评程序,严把新建企业审批关,提高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预防重点流域内的污染物排放。山东省要求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要按“先算、后审、再批”的程序进行,“先算”是指在项目受理之前要先算清新建项目是否会影响当地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后审”是指在确定建设项目不会影响减排任务后,再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再批”是指对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再进行审批。江苏省明确规定对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标准的、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排污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未按计划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重点治污工程建设严重滞后或建成后不按有关要求运行的、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六)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了政府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有关部门先后转发或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节选)》、《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等,为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价格、信贷、保险、贸易等政策,建立了金融机构与环保部门信息共享、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双高(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目录、出口企业监管信息共享等制度和机制,全面监督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行为。
为规范辖区内重点流域治污工作,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应的法规,建立健全了地方环保法规体系,加严了排放标准,给水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山东省2007年1月1日施行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修改完善了《滇池保护条例》,制订出台了10余个配套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江苏省2008年1月1日实施了《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将纺织印染、化工、造纸、钢铁、电镀、食品6大行业的COD、氨氮、总磷排放限制分别提高28%、67%和50%。
(七)加大水污染防治执法力度
全国人大连续多年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各级政府环保执法工作。2003年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连续五年开展了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针对“十五小”企业连片污染、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城市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重污染行业盲目发展造成区域(流域)污染、工业园区以及建设项目违规上马等问题,强化了执法监督检查。2008年,全国出动各类执法人员16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70多万家次,对1.5万家环境违法企业立案查处,挂牌督办典型环境违法案件3000余件;取缔、关闭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及违法建设项目845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超标排污的造纸企业621家;责成运行负荷低的384家污水处理厂限期整改,严肃查处了60余家超标排污、设施不运行、污泥未依法处置的污水处理厂;责令未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垃圾渗滤液超标排放的500余家垃圾填埋场限期整改。五年来,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700余万人次,检查企业300多万家次,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2余万家次,取缔关闭违法排污企业2万多家。通过专项行动的实施,解决了一批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环境违法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突发环境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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