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加大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企业的力度。把淘汰落后作为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途径。
2.加快推进循环经济。
根据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推进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和省市循环经济试点工作,推广循环经济先进适用技术和典型经验,建设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程。加快制定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评价指标体系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指南,建立推进清洁生产实施的技术支撑体系。进一步推动企业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或者排放有毒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3.大力开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按照低投入、高产出、低消耗、少排放、能循环、可持续的原则,把节能节水节地与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机结合起来,实行统筹规划,同步实施,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重要措施,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完善体制,落实责任。
适应环境保护新形势,分清中央和地方事权,分清政府和企业职责,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
1.加强国家监察。
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全国环境保护的评估、规划、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加快建立大区督察派出机构,加强区域、流域环保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查处突出的环境违法问题。
2.加强地方监管。
坚持地方政府对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加强评估和考核。
3.落实单位负责。
综合运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和其他组织严格执行环境法规与标准,自觉治理污染,保护生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4.加强部门合作。
逐步理顺部门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环保工作。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加强综合管理。
(四)创新机制,增加投入。
努力推进政策创新,把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法规约束与政策激励有机结合,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以经济政策调动市场资源,以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参与,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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