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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顶格处罚”到“过罚相当”

时间:2010-09-14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储文静

今年6月,长沙某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环保厅预备按照惯例对其进行20万元罚款,但依据日前刚刚出台的《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省环保厅最终只对该项目开出了10万元罚单。

“过去我们讲求‘治乱世用重典’,大多处以顶格处罚,如今我们更加注重执法的公正、公开、公平,讲求‘过罚相当’‘同案同罚’。”昨日,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处长陈战军在跟记者介绍省环保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时如是感慨。

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人情案”

“在环境违法进行处罚中,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差别很大,有的行为罚款范围在1万到5万,有的在5万到10万,甚至有的在1万到50万之间。如果没有一个基准,执法就可能出现不公正,我们之所以要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就是要防止执法人员乱用裁量权。”

今年5月,省环保厅法制宣传处起草了《基准》,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27个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细化和量化。

陈战军表示,《基准》压缩了执法者的自由裁量空间,对执法人员的用权幅度进行更好的管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公正合理,让同一件违法事件收到的处罚能够基本相同,减少“人情案”的发生。

《基准》出台不会减弱执法力度

“由于省环保厅处理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环境污染大案要案,所以省环保厅以往的行政处罚大多实行‘顶格处罚’,所以也有人认为这种处罚‘执法太重’。”陈战军说。

那么如今由“顶格处罚”变为了“过罚相当”是不是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减弱了?是不是意味着环保企业的违法成本降低了?环境违法行为会不会由此而增加呢?

对于记者的疑问,陈战军表示:“加大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绝不意味着就是要顶格处罚,而是在于环保执法部门内容要加强管理、增加执法频次,经常执法,科学公正执法,将更有利于抑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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