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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上市公司须在1天内披露突发环境事件

时间:2010-09-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婷

而今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指出,该文件对所有A股公司适用,其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冶金、化工、石化、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16类重污染行业企业必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企业,则必须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随着节能减排指标的刚性约束越来越紧迫,公众对于环境信息知情权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而通过这些环境信息的披露,公众能够更好地判别出企业发展的前景、存在的风险、潜在的问题,以及企业对社会是否存在着“敢于担当”的责任心。这些恰恰是其投资价值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主动披露了这些信息,就是满足了公众对于投资对象本应有的知情权。

实际上,套在上市公司的“环保紧箍咒”并非一顶。从2003年开始,我国就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必须进行环境保护核查,企业要想顺利通过上市、融资等资本运作环节,必须要满足环保要求,对于存在环保风险、没能通过环评验收、未能建立有效清洁生产机制的企业,将被无情地阻挡于资本市场之外。

可以说,上市公司作为中国各个行业中的领军者,在企业社会责任、环境友好方面也应该是佼佼者。不能承担环境责任的企业,也必然不能担负起公众的投资责任。通过要求强制性发布定期环境年报和临时公报,将更加有效地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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