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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上市公司须在1天内披露突发环境事件

时间:2010-09-15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周婷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14日通报,为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部近日将出台《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介绍,根据《指南》要求,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等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环境信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事件发生1日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事件对环境影响情况和人员伤害情况(如有),及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等;因环境违法被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环评限批、被责令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被责令拆除、关闭、被处以高额罚款等重大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得知处罚决定后1天内发布临时环境报告,披露违法情形、违反的法律条款、处罚时间、处罚具体内容、整改方案及进度。

该法规还首次明确了环境年报应该披露的内容,以防止企业在披露时语焉不详。上市公司不仅要报告年度内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还要对该企业的总量减排任务、清洁生产实施情况以及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运行完成情况做出说明。

近年来,为促进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我国先后颁发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推动了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多家上市公司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环境年报保障公众“双重知情权”

■ 记者观察

环保部公布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准备勒令上市公司发布定期和临时环境公告,以强制性的规章明确了哪些公司在重大环境问题上应该披露什么内容,这实际上是满足了公众对环境信息和上市公司的“双重知情权”。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环保问题频发,其中不乏上市公司的身影。2009年,吉林省吉林市康乃尔化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导致一路之隔的吉林化纤职工大规模突发心因性疾病,工厂停产数日;2010年7月,紫金矿业污水泄漏对当地居民生活用水造成极大污染;同月,中石油大连原油储备库爆炸,造成大连港海面污染并一度导致因码头关闭而被迫停产。

在这些突发性事件当中,我们看到,当事公司对环境污染情况语焉不详,更缺乏对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污染品处置等情况的详细解释,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大打折扣。

此外,在电力、煤炭、造纸等企业的一般性生产当中,这些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总量减排任务是否完成,其是否实施了清洁生产,是否建立了环境风险管理体系,企业对这些信息讳莫如深,公众在一般性年度财报中很难得到这些信息。

正是企业有意识地隐瞒环境信息,导致政府和舆论的监督难以作为,许多潜在的环境问题爆发。

2008年,证监会与原国家环保总局探讨并尝试建立上市公司环境监管的协调与信息通报机制。作为对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的积极探索,该机制要求原环保总局可以将没有及时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名单上报给证监会,但没有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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