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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通报批评30家环评机构和40名专职人员

时间:2010-09-16 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

(五) 对以下六家存在违规行为的环评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1.厦门新绿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224号):个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由相应登记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

2.江西省科学院(国环评证乙字第2317号):部分项目书面委托合同由其下设机构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不规范。

3.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2506号):部分项目书面委托合同由其下设机构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不规范。

4.南宁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国环评证乙字第2911号):个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由相应登记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

5.云南亚太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国环评证乙字第3428号):个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未按时填报年度业绩。

6.昆明理工大学(国环评证乙字第3433号):部分项目书面委托合同由其下设机构签订;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不规范;个别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或未由相应登记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

(六)对40名工作质量差或存在违规行为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名单详见附件。

此次抽查中存在问题的环评机构和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业务水平,避免今后出现类似问题。其中取消资质的四家机构,应于十五日内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注销登记及岗位证书变更手续;20家限期整改的机构,整改期间不得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整改期满后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上述取消资质和限期整改的机构,需将现已承接但尚未完成的项目清单及合同向我部备案,经审核后方可继续完成。

三、有关要求

各环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以此为戒,认真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提高工作能力和责任意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严格执行专职人员签字负责制度,切实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评机构双重把关作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同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合同签订、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年度业绩报告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秩序。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开展环评机构工作质量日常考核。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定期开展辖区内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并及时向我部报告年度考核结果。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和晋升资质等级。

我部将进一步完善环评机构抽查制度,加强对其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同时,我部还将结合环评机构资质审查,加大对其日常工作中执行相关要求情况的检查力度,对有提供虚假材料、超越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不按规定提交年度业绩等违规情形的,不予批准其资质申请并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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