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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 考问中国环保法治体系

时间:2010-09-14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陈景清

有附近村民就说,虽然在现场的时间不长,但爆炸燃烧产生的废气已经让他们感觉不舒服。而出事附近海域还有一些贝类等海鲜养殖场,当地村民估计,石油泄漏造成的污染对养殖影响不乐观。此外,由于水域被石油污染,大连一些水域旅游景点遭受打击。

在此前大连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海洋渔业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已经在对海洋的污染进行取样检测,同时会同其他的治污部门,统计包括原油泄漏量、预计金额损失在内等等一系列数据。尽管爆炸事件相关问责很快便提上日程,但目前有关调查组仍未正式发布结论和相关赔偿方案,受事故影响的养殖户和浴场经营者索赔困难。

短期损失尚能补,长期隐忧谁担责?

“渔业养殖户以及浴场经营者的利益受损都是环境污染的直接表现。”一位环保人士称,“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直接的体现,那些伤害最终要是人类自己承担的。譬如,酮酸水的渗漏会对当地的水质造成污染,进一步影响人体的健康以及当地的生态环境。至于石油污染,则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油气挥发污染大气环境,表现为油气挥发物与其他有害气体被太阳紫外线照射后,发生物理化学反应,产生致癌物和温室效应,破坏臭氧层等。二是地下油罐和输油管线腐蚀渗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源,导致土壤破坏和废毁,其有毒物能通过农作物尤其是地下水进入食物链系统,最终直接危害人类。”

据介绍,石油漂浮在海面上,迅速扩散形成油膜,可通过扩散、蒸发、溶解、乳化、光降解以及生物降解和吸收等进行迁移、转化。油类可沾附在鱼鳃上,使鱼窒息,抑制水鸟产卵和孵化,破坏其羽毛的不透水性,降低水产品质量。此外,中国科学院调查和有关检测结果显示,当前我国城市地下水中,石化产品类污染物已广泛存在,如天津部分加油站附近的大部分地下水样品,总石油烃检出率高达85%,强致癌物多环芳烃的检出率为79%,部分样品中还检出挥发性有机物苯、甲苯、二甲苯等。

这位环保人士称,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损害是可以直接索赔的,但是生态环境的破坏和代价,谁来进行索赔和承担呢?

紫金矿业、大连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成了水污染防治法的一道严峻考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劲表示,修订后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当初所谓的“亮点”是失败的。他说:“还有最后一关没有经过考验,那就是损害赔偿问题。”眼下时逢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停在这里如何处理还未知,“如果这些污染事件处理结果不妥的话,那我可以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全盘失败的。”

对于紫金矿业等污染事件,汪劲表示,现在有很多媒体在报道中说为什么不给赔偿,“实事求是地讲,因为这个数字还没有计算出来。”污染损失的数字到底有多大,或者相对而言,科学些的数据有多大?看见这个数字,或许会有很多人准备提起赔偿的诉讼。

他接着表示,实际上紫金矿业和大连漏油的污染问题都不难解决,相关证据、监测数据,包括企业的违法过失等,“证据是显在的,关键的问题是损害赔偿的范围怎么认定。”

“我不认为我们国家环保法治是成功的”

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汪劲等6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及研究生曾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内第一起以自然物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然而,此诉讼并未被受理。

对此,汪劲表示,今天再回头看时,如果当初松花江诉讼能够成功,哪怕判决的数额较少的话,对企业也是一个刺激,同时也能暴露出司法环节存在着什么样的问题。汪劲认为,最低的损害赔偿额不管是多少,其实司法是可以判的。他表示:“我们的制度可以不断地健全、完善和改善。但不积极处理的话,这些问题永远不会暴露到我们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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